——《認識基本法》一書評議之一
孟樓
《認識基本法》一書是公民教育聯席出版的第6冊教材套,教授對象是中學生,使用者是教授公民教育、通識教育的老師。它得到了擁有8萬多會員、基本掌控多數中小學老師的教協的支持,因此可以想見它在香港中學生中具有廣泛的影響。所以,筆者將對這份教材的老師版中的一些內容略作系列評析。
第一章「思考題」中的第一個問題和老師參考資料中的「資料五」都質疑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內地和香港成員的比例是否合理問題。老師參考資料中的「資料五」亦如此寫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委任,共有委員59人,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內地委員包括國內的官員、學術界、工商界人士等等;香港的委員主要來自工商界、學術界、法律界等等。」「『草委會』的委員全部由全國人大直接委任,而且內地委員佔多數,究竟他們對香港的社會情況有多大了解?是否可以兼顧及反映香港不同階層人士的權益,確是令人質疑。」這些問題的提出,明顯是想向學生說明:香港基本法的起草組成人員不合理,在這樣的基礎上起草出來的基本法自然就不會是「良法」了。我下面對此作一評析:
第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內地委員比香港委員多是否正常?
我認為是正常的。理由如下:
(1)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一是維護國家主權;二是保持「兩種制度」(內地社會主義制度和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一國」和「兩制」關係中,「一國」主導「兩制」;「兩制」之中,內地社會主義制度主導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因此,內地委員佔多數沒有甚麼不正常。
(2)香港基本法的內容涉及中央政府管轄的香港事務、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和香港特區的自治事務三類,而不僅僅是香港特區自治事務一項。因此,內地委員佔多數沒有甚麼不正常。
(3)香港基本法是體現國家主權的全國性法律,而不是只在香港地區有效的地區性法律。對香港基本法,不僅香港政府和居民要遵守,內地各級政府和公民也要遵守。因此,內地委員佔多數沒有甚麼不正常。
第二,從《基本法》制定的過程和實際效果來看,雖然內地委員佔多數,但香港社會和香港委員的意見都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大量被採納。
(1)草委會內地委員多次赴港聽取意見。1985年12月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先生親赴香港調研;1986年1月草委會副秘書長魯平先生帶領專家組來港收集意見,歷時一個月;同年7月至8月,草委會五個專題小組的內地委員分別訪港聽取意見,每批為期半個月;香港基本法諮委會組團六批赴內地交流。魯平先生說,國家花那麼多人力、時間、金錢起草基本法是為了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並不是像一些人說的,拿著一把刀去砍掉香港的高度自治。如果真是這個樣子,中央只消一句話就行了,又何必要我們這樣辛苦。(見於《基本法的誕生》第6頁)
(2)草委會表決基本法草案條文採取了逐條表決、且三分之二贊成方為通過的方法,並沒有憑藉內地委員佔多數而採取簡單多數通過的方式。有些人說草委會中內地委員佔多數,如果表決,香港委員一定輸。但實際情況是未有內地委員一致意見的情形出現。由於每條均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任何條文如果香港委員全部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獲得通過。倘若內地委員有意佔人數多的優勢,那何不選擇二分之一通過更為保險?
(3)諮委會對香港各種意見「有聞必錄」,草委會對諮委會意見高度重視。諮委會主任、草委會副主任安子介先生強調,他一直堅持一個原則,就是諮委會本身不就基本法內容提出意見,而只是把會內會外的各種意見收集整理,送交草委會參考。概括言之,是「有言必錄」。所以還沒有誰批評諮委會的報告遺漏了甚麼意見。社會上其他團體或人士進行的41個民意調查,諮委會已全部收錄在諮詢報告內。草委會對諮委會提交的意見高度重視,草委會各個專題小組的會議,都曾就諮委會的諮詢報告進行討論。此外草委會來港開展諮詢活動時,諮委會更組織小組的對口交流,使大家的意見得到直接的溝通。諮委會多份諮詢報告中相當多的意見都被草委會採納,這些都可以在《徵求意見稿》和《草案》稿的兩次修改中反映出來。這些修改計有130多處,其中大部分是實質性的修改。(見於《基本法的誕生》第53頁、54頁)
(4)草委會中的內地委員和香港委員並非兩軍對壘,勢同水火。基本法草委、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專題小組召集人、前香港大學校長黃麗松先生說,我們小組過去也經常有很激烈的爭論。那時李柱銘是發言最多的,小組也吸納了他很多的意見。我記得,1988年在我們小組完成所有條文的修改, 向第八次大會交卷時,李柱銘向我表示相當滿意。那時我想,連他都說滿意,那我們小組負責的條文可以說是令人滿意了。在整個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我覺得內地委員一向很願意聽香港委員的意見,並非是有了一個定見再來與我們討論的,草委會內一直沒有分為內地委員一種意見、香港委員一種意見。(見於《基本法的誕生》第87頁) (本文轉載自《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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