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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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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刑期逾月 可罷議員資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2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違反公安條例及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監6星期及5星期,兩人都獲准緩刑。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可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罷免」議案。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日表示,按照《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任何議員被判有刑事罪行、判監1個月以上,即使獲判緩刑,只要有議員提出解除議員職務的動議,又獲得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有關議員就會失去議員資格。

緩刑不礙啟動罷免

 曾鈺成昨日在回應黃毓民及陳偉業被判囚超過1個月時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可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罷免」議案,而無論是《基本法》或立法會條例,都無提及過犯事議員被判緩刑可獲寬宥的情況,而他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後得悉,緩刑應不會影響有關條文的執行。

犯事議員無權表決

 被問及罷免動議會否影響議員目前的投票資格,曾鈺成強調,一日未通過喪失議員資格的決定,有關議員都依然與其他議員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包括投票權,但倘有議員提出罷免議案並付諸表決,可能喪失議員資格的議員就受到議事規則第八十四條的「直接金錢利益的規管」所限,而根據過往先例,有關議員在表決相關議案時要退席,不能參與表決。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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