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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姚寶)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截至3月底,已解散的177所前合作社樓宇中,約有46%業主,曾經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當中67%業主補地價後,可以轉讓或出租單位。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前合作社社員取得業權後,亦可考慮向市建局申請通過「需求主導」計劃重建,或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延遲補地價。
全港共238個公務員合作社物業,當中75%即177個已經分契解散,其餘61個仍未解散,另有11個已由私人發展商收購重建。早前有業主要求當局豁免補地價,交由市區重建局統一重建合作社舊樓。發言人表示,合作社業主若需要當局在補地價問題上提供協助,必須要有充分理由。
目前合作社樓宇除了可由私人發展商收購重建,業主尚有兩個方法可以出售物業,首先是解散合作社,取得業權後,考慮主動向市建局申請,通過「需求主導」計劃重建。另外,公務員事務局現時亦有計劃,業主在取得業權後,自行尋找買家,並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延遲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繳付補地價,最長可獲豁免9個月,若期間未能成功簽訂合約,可以申請延期。
發言人表示,留意到有意見認為,政府應為已解散的公務員合作社樓宇業主,提供補地價優惠,或免補地價重建。發展局認為,繳付補地價不是窒礙合作社自由轉讓的因素,又認為若撤銷合作社樓宇要補地價才能轉讓的限制,是變相以公帑補貼,這樣做必須有充分理據及公眾利益作支持。當局會繼續與持份者溝通,重申對於協助合作社樓宇重建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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