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特區政府高官在談及香港地區強姦個案上升時,提到不少個案都涉及受害女子醉酒之後無力自保,便說年輕女子應該減少飲酒云云。按香港法律對「強姦」(rape)的定義,只承認男人有能力強姦女人,女人沒有能力強姦男人,所以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美國則不同,成年女人與男童性交,都算「rape」,過去就發生過多宗二十多歲以上的女教師「強姦」(rape)十來歲的男學生。香港人只會將這種事當為女人勾引或誘姦男童。
高官這番忠告,只是勸年輕女子少飲酒,簡直是「父母心」。因為年輕女子如果喝得爛醉如泥以至於失去知覺,則極有可能被「酒友」乘機侵犯。無能力開口拒絕,不會用行動反抗,逃跑或喊救命都不成。
高官苦口婆心,卻引起許多「泛自由派」的信徒群起攻之!最可笑是一個吃「保護被姦婦女」這行飯的無知女子,也說高官這是將刑事罪案的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這人簡直是被「性亂派」洗了腦。
高官捱罵之後,雖然許多傳媒都無限上綱,引用外國一些有「性亂傾向」傳媒的偏頗報道,但是民間輿論卻不是一面倒。許多沒有掌控傳媒的「網民」都為高官說一兩句公道話,贊同高官的忠告,又認為高官沒有低貶被強姦的受害人。
《弟子規》:「方年少,勿飲酒。飲酒醉,最為醜。」罵戰剛平息,就陸續有未成年女童因為醉酒而被強姦的報道,簡直打了那些「性亂派」的嘴巴。他們鼓煽少女有外出醉酒尋歡的「自由」,真是「不殺伯仁,伯仁為我而死」。十三四歲、十六七歲的女童,為甚麼堅決要跟不相熟而未知是否忠實可靠的「朋友」去品流複雜的「娛樂場所」牛飲?有人說,女孩子應該「學會」飲酒,否則容易「蝕底」。我卻認為「君子不立危牆之下」,所謂「少年十八無醜婦」,輕率與「豬朋狗友」狂飲,很容易「羊入狼群」。假使只要「學會」飲酒,如果守法就應該等到至少十八周歲;如果為個人安全,應該「有父兄在」,免得落了單而被損友出賣。不過支持「性亂派」的「專家」總會教唆少年人看不起父母:「阿女帶阿爸落吧同朋友飲酒?有無咁瘀呀?」
明代雒于仁的《酒色財氣四箴疏》認為昏君明神宗得病,在於酒色財氣:「縱酒則潰胃,好色則耗精,貪財則亂神,尚氣則損肝。」小時候聽長輩說:「酒乃穿腸毒藥,色乃削肉剛刀;財為惹禍根苗,氣為無火大炮。」香港曾有吃「性教育」這行飯的人,公然說婚前性行為的「性交對手」多就是「開放」,少就是「保守」。那是「性亂派」的思維。少女以能豪飲為榮,該是受了旁人唆擺,也是為了求「氣」。
為人父母者,還能不站出來支持高官的《勸勿飲醉宣言》嗎?
你不堅持立場,就有人欺騙你家的小孩,可不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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