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佔中」行動秘書處義工、見習律師陳玉峰,兩年前七一參與坐馬路癱瘓中環交通的行動,前日透過認錯「有悔疚」,獲法官頒令簽保守行為一年,迴避了留下刑事案底威脅自己律師專業前途的風險。陳玉峰在法庭內表達悔意,與控方相當合作,對法官的裁決毫無異議,但陳玉峰一出法庭接受訪問,立刻重彈遭「政治檢控」的舊調,指控方的說法「冇乜可能成立」。律政司發聲明,指陳的言論與她在庭上承認的案情不相符。陳玉峰庭內庭外兩個樣,庭內與控方合作表達悔意,是為了避免留下刑事案底斷送專業前途,庭外倒打一耙是為了把自己裝扮成「佔中英雄」。陳玉峰既要避免留下刑事案底又要充當「佔中英雄」,如此反口覆舌機關算盡,只能使她誠信盡失。這樣的人即使以後當上律師,有誰還會相信她的誠信與操守?
陳玉峰被控一項「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罪名。前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時,陳玉峰同意案情,辯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控方同意,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並撤銷陳玉峰兩項控罪。裁判官黃汝榮最後准許陳玉峰以2000元自簽擔保,守行為12個月,期內若再干犯同類罪行,會沒收擔保金。
陳玉峰說話庭內庭外不一樣
令人詫異和反感的是,陳玉峰庭內庭外表現不一樣,在庭外她立即反口,聲稱從來沒有刻意迴避警方,警方不停強調找她很困難,是推卸責任及混淆視聽,因她案發後時常在公眾地方出入,警方沒可能找不到她;她聲稱指市民沒有責任要接聽警察的電話或回覆警察的查詢。不過,記者追問她為何又接受守行為安排,而不提出抗辯,陳未有回應便轉身離去。對於陳玉峰庭外反口,律政司前晚發出聲明,反駁陳玉峰在庭外向傳媒表示「從來沒有迴避警方」的言論,指陳的言論與事實不符,並重申陳已承認刑事檢控專員在庭上公開宣讀的案情摘要。
陳玉峰始終刻意迴避警方
事實上,兩年前七一遊行後,控方在案中共起訴9人,其餘8人的法律程序早已完成,他們分別認罪罰款或守行為,而陳的個案延誤,全因她本人行為所致。控方在前年12月已決定起訴陳,並於去年多次聯絡陳,可是警方很難找到她,才令檢控一再拖延。警方嚴格按照程序找尋陳,去年1月,警方開始找尋陳,曾致電她超過20次,其中2次成功聯絡她,並告知她將會被控,邀請她到警署。警方又曾到訪其住址10多次,並將聯絡方法交予陳的家人,但陳始終刻意迴避警方。至今年5月8日,警方在中環畢打街天橋拘捕陳。陳玉峰聲稱從來沒有刻意迴避警方,完全與事實不符。
陳玉峰無視起碼法律常識公民意識
配合警察執法,是市民的義務,也是保障市民權利實現的必要前提。維護警察的執法權威,是一切文明社會通行的準則。 只有堅決維護執法權威,才能保障公民權利,也才能讓市民更有安全感。陳玉峰竟然聲稱:「市民是無一個責任,一定要接聽警方來電,以及回覆警方的查詢,這個是市民的權利。」這完全是胡說八道,說明見習律師陳玉峰無視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和公民意識,這樣的見習律師,令人匪夷所思。
本案絕非「政治檢控」
陳玉峰前日離開法庭時,重彈遭「政治檢控」的舊調。陳在案發時的行為,導致道路使用者不便,對公眾構成潛在危險,浪費大量警力維持秩序。法律保障的是和平集會的權利,非法集會違反「公安條例」,陳玉峰參與非法集會坐馬路癱瘓中環交通,故本案絕非「政治檢控」。
最近,法院判決黃毓民及陳偉業在前年七一遊行期間,衝擊警方防線和堵塞馬路罪成。裁判官杜浩成指,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這對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的人,是一個明確的警示。陳玉峰參與坐馬路癱瘓中環交通的激烈行動,理所當然被檢控。
陳玉峰獲撤銷控罪切勿得意忘形
控方認為對陳玉峰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是恰當的做法,並強調不是讓陳「逍遙法外」,而是要陳承諾在該12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若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6個月刑期。因此,本案既不是「政治檢控」,亦沒有無緣無故「放生」陳玉峰。陳玉峰獲撤銷控罪切勿得意忘形,必須在該12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自覺守法,若違反承諾,將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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