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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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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發展衝突 不應法庭解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14]     我要評論

陳基亮 法律博士候選人 香港大學研究員

 自回歸以來,司法覆核的數字直線上升,近年獲法律援助挑戰政府環境衛生政策的個案亦屢見不鮮。早於2007年,朱凱迪和何來挑戰政府清拆皇后碼頭敗訴,如學者王慧麟指,挑戰者早知法律理據不足,卻利用司法覆核要求原址保留碼頭,由於公眾利益不足,需付堂費,這是法官給社運人士的警告—別以覆核尋求政治目的。

 何來最近又獲法援,申請以司法覆核阻撓政府於大埔興建人工泳灘。何來爭論的兩大重點為:一、政府應行使吊銷環境許可證的權力;二、工程的環境評核報告誤導及錯誤。筆者相信何來自知勝算不大,司法覆核僅是最後掙扎手段。

 就第一點而言,儘管工程的環評報告通過後才發現管海馬,這並不代表政府不行使吊銷環境許可證的權力不合理。此案沒牽涉人權等問題,法律一般不會干預政府的決定,除非是極不合理。此做法在1948年的英國權威案例Wednesbury確立。在上月26日,高等法院就覆核石鼓洲建焚化爐一案,亦有考慮此原則。而在上述提及朱凱迪和何來挑戰民政事務局局長一案,判決已指出:法庭不會干涉政府如何衡量各因素和各考慮因素的比重。

 就第二點而言,若然挑戰者希望以事實上的錯誤(error of fact)來覆核政府決定,他要證明該錯誤在政府決策過程擔當重要的角色,而且該錯誤是可證實和不爭的事實(見Smart Gain Investment挑戰城市規劃委員會案)。從代表政府的大律師的反駁可見,新發現的管海馬數量不顯著,而且龍尾的生態系統和多樣性沒轉變。所以,筆者相信挑戰者這論點亦站不住腳。

 值得指出的是,公眾對環評存有誤解,以為它能解決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事實上,環評只確保程序上符合水平,卻不是一切環保問題的靈丹。政客屢次興訟、吹毛求疵,堅持環評法例以外的東西(如在朱綺華案要求獨立評估,比對有建港珠澳大橋和沒有建大橋的影響)。又以紹榮鋼鐵挑戰環保署署長一案為例,挑戰者指政府沒顧及燃油設施與鋼鐵廠相鄰的危險,縱然終審庭判政府勝訴,但所耗的時間和金錢驚人,環保署只需重新呈交報告,最終便可在原址興建永久航空煤油庫。在此案,司法覆核唯一的作用就只是拖延了數年。

 環境發展和保育之間的衝突不應由法庭解決,濫用法援覆核不單浪費公帑、阻礙合理發展,更把法庭變作政治角力的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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