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問題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而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問題。同理,行政長官的選舉問題,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上說,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宋哲向美國駐港總領事夏千福表明,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是香港的內部事務,反對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希望美方駐港人員不要以任何借口,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這是依法履行職責。《蘋果日報》的李怡為夏千福打抱不平,反而是粵犬吠雪。
8月26日,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宋哲與美國駐港總領事夏千福會面,表明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是香港的內部事務,反對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又希望美方駐港人員不要以任何借口,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對此,夏千福和美國駐港領館似無異議,反而是《蘋果日報》的李怡為夏千福打抱不平,說什麼香港特區政改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中央政府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云云,反倒指責宋先生做得不對。
李怡曲解基本法
李怡說的對不對呢?當然不對。錯在哪裡?這需要一點筆墨解說一下。李怡的錯誤是把宋哲特派員所說的香港內部事務解讀為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了,時空間的相對關係發生了錯位乃至倒置。宋先生是以中方代表的身份講話的,他說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是香港的內部事務,表明了這是中國的內政。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的其中一部全國性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目前香港特區正邁向行政長官普選的民主歷程,該普選制度的設計在法理上當然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即內政。
夏千福對政改指指點點不適當
報載,夏千福向香港末代港督彭定康學習,經常落區活動,幫襯茶餐廳,與市民握手、交談,入鄉隨俗,感受港情,這自然是無可厚非的。但夏千福與香港末代港督彭定康的身份不一樣,當年彭定康不但可以隨便遛達喝奶茶、吃蛋撻,還可以「微服出巡」,探測香港各政團對其政改方案的支持度,以實踐英方對香港的管治。然而,夏千福並不是香港的管治者,不應當對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政改原則做出解讀,更不應當向香港各政團提供這方面的意見,叫他們應當這樣、應當那樣行事。特別是當這種見解與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見解不一致、會阻礙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進程時,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保持緘默,是不切實際的。
毫無疑問,這是屬於香港基本法第13條規定的外交事務,外交部駐港特派員不能不處理。假如說美國9月又面臨財政懸崖問題,需要國會的支持才能得到調整,但卻有這樣的外國外交人員,利用各種方法、各種資源、不惜代價,接觸美國各政黨及其國會議員,游說他們不支持聯邦政府的解決方案,干預美國的內部事務,筆者相信,美國國務院也會找這樣的外交代表見面,提出忠告的。這樣,美國的財政問題就變成外交問題了。國同此理,人同此心,易地而處,世之常情。
普選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
說到中美兩國層面上的問題後,就要觸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了。有的國家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對地方的事務不作分類,美國憲法就是這樣的例子。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基本法是把有關香港的事務作了分類。從該法第17條和第158條的規定來看,這些事務可以劃分為中央管理的事務、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以及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三大類。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包括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顯然屬於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這一類。理由是:
一、行政長官的普選涉及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不論是採用三部曲,還是五部曲,都涉及到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這三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只有這三個機構都形成共識,才能達成。
二、對香港基本法第45條提到的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以及附件一提到的程序性問題,如涉及不同的理解和解讀,就需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疑解惑,該釋法在程序上也涉及到中央和特區關係。
三、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成為法律後,香港本地條例也要根據該修正案做出相應的修改。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經修訂的條例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也涉及到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綜合以上若干特點可以推斷,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問題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而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問題。同理,行政長官的選舉問題,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上說,外交部駐港特派員的舉動是依法履行職責,李怡的評論,反而是粵犬吠雪了。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合理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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