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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重慶南岸區委副主委岳樹梅。網上圖片
岳樹梅
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協商機制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協商制度;二是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制度。有學者補充,協商民主的概念是多元的,體現三方面的含義,即作為決策形式的協商民主、作為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和作為社團或政府形式的協商民主。筆者認為社會文化多元性是協商民主興起的社會基礎和發展動力。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機制的特徵
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來源於個人意志和決策形成的程序,經過討論、審議形成政治決策。公共協商的結果不僅建立在廣泛考慮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礎上,而且建立在利用公開審察過的理性指導協商的事實基礎上。
集體理性 協商民主鼓勵自主的、在認識上不受限制的集體理性反思,排斥情緒化的非理性訴求,給人以發表合理觀點的權利和空間。政體集體的批判反思過程預設著協商參與者應超越自身觀點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觀點、需求和利益,通過相互理解和妥協的過程達到一致,不是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別人。
公開性 協商民主的公開性表現為協商過程是公開的,整個程序是公眾知悉的,協商參與者在討論和對話過程中公開自己支持某項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其立法或政策建議是公開的。公民成員能夠在公共利益超越狹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阻止秘密的、幕後的政策制定。
責任性 協商民主中的公開性使其責任性成為可能。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參與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及對自己提供的認識負責則是責任性的表現。
協商民主機制的基本要素
協商民主機制是一種民主範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具體表現形態,但不管哪種形態,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都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要素:
協商參與者 參與主體是協商民主實施過程的基本要素,協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各種具有不同利益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體參與政治生活的過程。從參與者的角度來看,可以將協商參與者分為這樣幾種類型:作為公共權威機構的政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個體、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以及治理過程中的機構或團體。他們參與協商過程,並對達成共識、形成具有合法性的決策承擔責任。
公共政策 在協商民主實施過程中,協商參與者的主要目標不是狹隘地追求個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尋求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所有公民願望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各種協商民主形態展開對話的論題、討論的對象,各種協商平台都是為它獲取合法性而設的,離開公共政策,不論何種協商機制,都不免流於清談。
協商機制 公民參與協商是在制度規範中進行的,如果我們期待他們在公共話語中改變或改善其信仰、偏好,他們必須有充分的制度規範預期其選擇的後果。因此,完善協商過程必然要求建構協商制度、組織和規範協商過程,做出權威性決策以及實施這些決策。協商機制的目的在於規範協商能夠成功進行的條件。協商機制要保證決策議程能夠獲得廣泛的信息,決定誰在何種事務上有發言權,確定每個問題的可能性決策,說明怎樣修改建議,以及保證協商過程足夠透明以促進理性說服,從而保證公共政策的科學與合理。
政治共識 共識原本指主體間理解的協調、通約和一致,「達成共識」指達成理解的一致意見。在協商理論中,共識是協商的結果,是政治過程參與者在充分協商基礎上形成的,對所討論問題表現出的一致性。共識是合法決策的基礎。缺少共識,沒有達成一致就無法形成合法的決策。為了尋求應對公共挑戰的路徑,政治過程的參與者必然會在恰當的行為路徑上達成一致,即形成政治共識。當不同團體的人們利用協商對話考慮關於公共問題的各種觀點時,他們就能夠提高公共判斷,並能夠形成實現有效公共政策和持續性共同體行動的共同基礎。因此,共識是一種更成熟的、經過深思熟慮的輿論。(節編自民建中央網站 作者係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建重慶南岸區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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