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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貝鈞奇 《明報》罰50萬擬上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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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鈞奇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案件體現法律公正。 資料相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身兼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及愉園體育會主席的貝鈞奇,指《明報》於2009年4月10日的一篇社評誹謗,早前陪審團裁定貝鈞奇勝訴,並建議向《明報》罰款50萬元,惟《明報》表示已盡責採訪。法官區慶祥卻認為《明報》未有參閱其他報章更詳細的報道,未能獲「有限制特許報道權」,須依照陪審團所建議繳付罰款50萬元及支付訟費。《明報》昨發表聲明表示會考慮上訴,而貝鈞奇昨回應表示對結果非常開心,認為案件體現了法律是公正的。他堅持「真相大白、討回公道」,並不擔心《明報》上訴。

 《明報》編輯部昨日發表聲明,表示不認同裁決理據,正尋求法律意見以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聲明指出,陪審團在案中裁定記者古治雄曾向貝鈞奇求證,亦如實報道貝鈞奇的公開陳述,理應獲得「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保障,毋須承擔誹謗責任,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

社評無註明回應 讀者難留意

 區官於判詞指出,《明報》一方辯稱已盡傳媒責任採訪報道涉案社論,《明報》主筆何文瀚又供稱指每位記者報道事件時都有不同的角度和論點。但區官認為當時其他報章就貝鈞奇回應「打假波」事件有更詳細的報道,何應該參閱,才是採取了公平和合理的採訪步驟;同時,《明報》當天刊登了相關的報道,講述貝鈞奇就事件向《明報》作出回應,但社論並沒有註明,有關內容亦安排到尾二段落,令區官認為並不能合理地引起讀者的留意,指《明報》不能符合「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要求,遂判處罰款。

 案情指出,2009年3月31日發生屯門普高足球會與愉園對賽涉「打假波」一事,貝鈞奇指《明報》4月10日於社評中指他言論前後不符,管理足總不善,含誹謗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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