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李樹甘、吳祖堯
筆者在之前引述了不少商業世界的例子,論證標準工時的問題。然而,有一種職業並非屬於商業世界,而近年這種職業的工作時數不斷增加,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勞工團體藉此向政府施壓,要求實施標準工時。
據職工盟的網站報導,其轄下的社會福利機構員工會於2013年9月份進行了一項暑假青少年服務超時工作問卷調查,訪問了190名前線員工,發現不少社福機構員工無償加班,有員工最高記錄於暑假期間平均每周加班60小時。調查發現只有33.7%受訪員工毋須加班,有22.6%受訪員工平均每周需要加班而可獲補償,有13.7%員工則加班後不獲補償,兩者皆有的有30%。如有加班的受訪員工,每周平均的有償加班是5.6小時,無償加班亦是5.6小時,最高記錄的員工每周無償加班25小時,連同正常工時44小時,每周工作69小時。
職工盟因此建議盡快立法規管工時。可是,我們必需反思,究竟超時工作是制度出了問題,還是沒有訂立標準工時所致?正如工會所指,自2000年起,大批社福機構的員工都因撥款資助制度,而要增加大量文書工作,導致員工超時工作,問題明顯出於撥款資助制度。早於2009年3月1日,50名社工在灣仔的社署總部外,發起36小時絕食,要求政府改變整筆過撥款制度,就充分反映了社工對此制度的不滿。
在社工的行業中,政府規定非牟利機構要採取一筆過撥款政策(lump-sum grant),此政策原意是方便社工團體自由調配資源來安排不同活動,但這往往會引致「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出現。在一筆過撥款政策下,福利機構為了節省開支,機構管理層即使不情願也要在員工身上「打主意」。因為撥款是固定的,但社工及福利助理員的工資會按薪酬表增加,為了節省資源,社工的薪酬及待遇都會變差。
另外,政府的政策與福利機構的合作關係由以前的伙伴關係變成現在的「買賣關係」。從前,政府是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向福利機構提供的活動經費。如今,政府則以投標的方式「購買服務」,不同的福利機構都要向政府提交標書,建議用最少資源,做到有關的活動。
在這種制度下,福利機構員工不但壓力大增,工作量亦會增加,因為福利機構只有一筆過撥款的經費,自然十分緊張。以最少的資源做到最多的工作,代表該福利機構有「能力」,加上未知將來會否得到同樣數目的撥款,成為「省錢」的重要誘因。可是,最終導致過分節約。
合約制令員工擔心續約問題
本來此制度於商業社會時有使用,能提升工作效率。但是,現時社工界一般採取合約制,令社工要擔心續約的問題。而社工是一種十分專業的職業,如果未能續約,就難以再次投入勞動市場,情況近似於「買方壟斷市場」。原本政府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向福利機構提供經費,不會對社工構成社工工資與工作量不符的情況。可是,一筆過撥款制度下,因福利機構過分節約,社工被迫加班,工作量大增,而又難以轉行,間接令到工資與工作量不符的社工亦只能無奈接受。再者,社工更難專心於服務社群,甚至會令到那些懷孕或體弱多病員工遭受歧視,這會影響社工的士氣,從而降低社會福利的質素。
長工時不一定需標準工時解決
若不改革一筆過撥款制度,實施標準工時是無補於事。在一筆過撥款制度及標準工時之下,福利機構一方面要「省錢」,另一方面要避免標準工時帶來的額外工資成本,可以想像的是,屆時社工所受的工作壓力難免大增,工作要求亦更苛刻。故此,問題是出於制度,而不是有沒有工時政策,亦由此可見,長工時不一定需要標準工時去解決。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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