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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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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規範公權 保障私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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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本 記者馬琳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 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司法改革內容既涉及到對公權力的調整,也涉及到對私權利的保障。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提出,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法不授權即非法」,公權要加以規範和約束;「法不禁止即自由」,私權要充分保障和尊重。

尊重公民權利 完善法援制度

 如何把握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係,姜偉認為應該遵循兩個原則,分別是:一要對公權力規範和約束;二要對私權利保障和尊重。對公權力的規範和約束主要體現在四方面:首先公權力要有授權,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不存在公權力,「法不授權即非法」,公權力的權力來源要有法律依據;其次公權力行使要規範;此外還要對司法權力要加以監督;第四,行使公權力的司法人員要承擔責任,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如果造成侵犯公民權利的要承擔後果。

 就如何注重對私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姜偉認為,首先,要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第二,要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職業權利保障機制」來保障民眾在訴訟中正當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第三,對公民的私權利要進行救濟,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就要訴請司法機關進行幫助,在救濟權利過程期間,還要進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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