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改諮詢文件清晰闡述了本港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是建基於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指出,嚴格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和2007年的《決定》,依法落實2017年普選特首以及處理好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工作,是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也是今屆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及重要施政目標。
商政改須了解法律框架
林鄭月娥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指出,任何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制定,都需要顧及相關地方的歷史背景,更需要建基於當地的憲制基礎及特性,在討論2017年普選特首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必需要考慮特區成立的歷史背景、明白特區的獨特憲制地位,及了解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為基礎的法律框架。
她指出,《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國家根據《憲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經廣泛諮詢後制定《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本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目的就是要保持本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林鄭月娥強調,《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分別規定,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指出,《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基本法》第四章與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有關《基本法》的條文和附件清楚具體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正確了解《基本法》中相關條文的背景及含義,必須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和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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