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2.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3.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4.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以及
5.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