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近日,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官邸舉行政改晚宴,邀不同派別議員就普選發聲,結果是「討論坦率」但「分歧較大」,有人仍堅持「公民提名」。之前,由陳方安生牽頭的「香港2020」與余若薇的公民黨為奪取普選話語權聯合發表「解(毒)政改諮詢文件」,胡言政府諮詢文件有「毒」。重彈「公民提名」和「國際標準」老調,意在左右政改定調。
所謂「公民提名」,報刊輿論已排山倒海作了分析和批判,指出其違法抗憲要害不能提倡。事實是,就香港和國際而論,「公提」和「國標」就如司馬相如《子虛賦》中杜撰出來的子虛、烏有和亡是公3人的假名,是不存在的名詞,藉以愚弄和誤導香港的民眾。
先說「公民提名」。何謂「公民」?按美國詞典權威韋伯斯特主編的《韋氏國際百科詞典》所定的「公民」定義為:「某國效忠於國家、並受到政府保護的土生土長或歸化了的成員」。以此定義衡量,「香港居民」是否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了呢?答曰:部分人是,部分人不是。
哪些人不合公民定義呢?大致有數種:其一,像鼓吹香港「自決」,胡言「特區主要官員毋須中央政府委任」,舉行違憲「五區公投」的政黨,其言論行動違背效忠於國家的基本準則,故他們不合「公民」定義;其二,像李柱銘之流公開聲明要同中央政府「對抗」,也不合「公民」資格;其三,鼓吹「香港人唔係中國人」、揮舞港英龍獅旗以「港人優先」為幌子衝擊駐港解放軍總部叫喊「港獨」的人及追隨者,更不合「公民」定義;其四,像「學民思潮」成員,反對國民教育,即是反對歸化國家,他們不是「公民」,只屬「學民」,在定義上也不配提出「公民提名」。由韋氏公民定義和香港反對派的表現得出結論:反對派政客及其追隨者不合公民資格,故「公民提名」乃子虛烏有無實際意義。
縱觀歐美,選舉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美國總統以「選舉人票」的最後538張票決定去留,完全不管各洲選民的投票多寡;英國的首相乃由工黨和保守黨對決,並非「公民提名」,連上、下議院議員也由地主、貴族長期霸佔着;法國總統候選人至少必先獲民選官員500人簽名支持才能報名;印度總統也非「直選」,更無「公民提名」。由此視之,香港反對派喋喋不休重複「公民提名」和「國際標準」不就是杜撰出來、不符香港實際情況的子虛烏有的主張和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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