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真普聯」提出「三軌制」的普選方案不符合基本法,本來是顯而易見的,但偏偏有人說「三軌制」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民主程序」,也得到一些人認同,這就如有人以「和平佔中」作號召,意思是說「暴力佔中」不可以,但「和平佔中」就可以,也有人附和。這不僅是不講邏輯,更是顛倒是非。
自「真普聯」提出「三軌制」的普選方案以來,反對派中人一再向媒體說,「三軌制」方案符合香港基本法,說「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提名委員個人提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民主程序」。建制派也有人認為,「真普聯」的新方案與舊方案相比較已經有所妥協,值得考慮。有些媒體還認為,現在是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諮詢階段,具有官方身份的人,不應當表態,否則就不符合政府諮詢文件提出的「有商有量」精神云云。
「和平佔中」顛倒是非誤導市民
對於「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的意見,雖然筆者不是官方,但也不大贊成。回歸以來,香港的言論自由,已經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很多在英美等發達國家不敢說的話、做的事,在香港都可以說、都可以做。原因就在於媒體定下「州官不許點燈,百姓可以放火」的規矩。所謂百姓,也不是一般百姓,而是反華、反共、反中人士。例如有人竟然拿着「藏獨」旗號,到駐港解放軍軍營示威;有人在香港立法會議事廳,公然撕毀基本法;有人在香港與內地鄰近的邊界區域打着英國旗,叫嚷「中國人滾回中國去」。類似的說法、做法,在英美大概沒有人做,即使有人做,也沒有人敢支持,沒有人敢撐腰,因為執法部門馬上就會採取行動。但在香港情況卻不大相同。除了到軍營示威官方表示譴責外,對其他違法、違反中國人倫理操守的舉動,官方還沒有譴責,有媒體已經開始「管教」官方「收聲」了,真不知道這是什麼世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應當是這樣的嗎?
再說「佔中」,中環並非「佔中」發起人的私有財產,豈能說佔就佔。就像泰國曼谷的街道、政府建築物並非泰國反對派的私有財產,但泰國反對派說佔就佔,已經好幾天了。侵犯私有財產,手段會有不同,採用暴力的稱為「搶劫」,不採用暴力的則根據不同情況,可稱為「盜竊」或「詐騙」。不論手段如何,不論有什麼崇高理想,只要違法都要治罪,只是情節不同,量刑有所區別。但香港竟然有人以「和平佔中」作號召,意思是說「暴力佔中」不可以,但「和平佔中」就可以,也有人附和, 這不僅是不講邏輯,更是顛倒是非。
至於「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提名委員個人提名」不符合基本法,本來也是顯而易見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講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裡面講的不僅僅是「民主程序」,還講了由「提名委員會」作為整體行使該民主程序,沒有其他個人或其他機構的份;對提名委員會還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這是有關係的、不能割斷的三項要求。即使「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曾有發達國家使用過,但也不符合行使民主程序的主體是「提名委員會」的要求,不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所以不符合香港基本法。
「三軌制」方案不符合基本法
不論是由公民提名,還是由政黨提名,都不符合由香港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的主體來行使民主程序提名。為什麼呢?主要有三個理由:
一是不符合200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該決定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公民和政黨都不可能是該決定所指的選舉委員會。為了避免反對派胡攪蠻纏,欺騙群眾,筆者曾經撰文建議,將該決定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其他決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當然,筆者只是建議,並不是提案,筆者也沒有提案權。有關的國家機構和滿足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能不能形成一個提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筆者不得而知。作為學者和時事評論者,筆者只是盡到提出意見的責任。
二是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45條「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是市民的代表,不是選民本身,如果是選民本身,則該選民除了代表自己以外,並不代表其他人,所以不符合「代表性」的含義。香港的政黨也許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的政黨有數十人,有的數百人,有的數千人,有的數萬人,只能代表其成員,但都還不夠廣泛。香港的政黨以無股本擔保有限公司運作,有限公司不具有廣泛代表性。
三是「民主程序」是不能與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機構分割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行文也很清楚,是機構提名,不是附件一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個人提名。對此,筆者寫了不少文章,在此就不贅述了。
有人說,筆者講的是否太早了,將來會有妥協的。筆者一介書生,倒有十分的學術自信,不管最終通過的是什麼方案,道理不變其宗。只是具有解釋權的中央或地方國家機構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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