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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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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會提名權無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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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指出,基本法訂明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文字十分清晰,沒有空間或需要以其他概念去進一步推敲。資料圖片

袁國強:四十五條清晰訂明 欲繞過削弱均可能不合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改諮詢展開以來,反對派多次聲稱「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企圖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辦法「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日在香港文匯報撰文明確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文字十分清晰,沒有空間或需要以其他概念去進一步推敲,任何繞過或削弱提委會的方案都可能被認定不合法,而「公民提名」的說法更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等不同概念。文章呼籲社會各界依據基本法,以務實態度處理提名議題。

袁國強這篇題為《政改方案不能繞過提委會實質提名權》的文章(刊A22版)指出,個別提名方法是否合法,涉及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他說,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說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條款文字十分清晰,政府一直強調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對於有意見認為理解基本法時不應單從字面意義、技術或狹義的角度出發,或以生硬的處理方法詮釋相關條款,另有意見指基本法解釋應配合時代轉變的需要,文章認為這些意見忽略了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的清晰文字,又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4月的一篇演說,指普通法在詮釋基本法時,會透過相關條款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四十五條不可能遭凌駕

文章進而指出,雖然詮釋憲制性文件時可考慮時間和環境的改變,但法院不能單以此為理由,無視相關條款的清晰文字,否則法院便會頓時變成立法機關。再者,相關人大常委的解釋和決定分別在2004年4月及2007年12月作出,距今不遠,難看到有甚麼情況的改變,足以支持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應被詮釋為兼容「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即使認為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有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與第四十五條一併考慮,但文章強調,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的一般性條文,不可能凌駕第四十五條的清晰及具體條款,更不可能令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被削弱。

無禁之說忽略詮釋原則

至於有言論聲稱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文章直指這說法忽略了普通法一項詮釋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只明確指出由提委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

「公提合法」論混淆概念

公民黨與「香港2020」早前發表所謂解「毒」政改諮詢文件,指「政團提名」和「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對提委會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文章反駁指其觀點似乎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及「提名」與「推薦」的不同概念。

文章又以「公民提名」為例,若某人獲得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提委會便無法拒絕提名,提委會的提名權會變得有等於無,因此該建議不可能只涉及提名「程序」。文章最後強調,「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並非落實普選的唯一途徑,社會各界應依據《基本法》,以務實的態度處理提名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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