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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5名體育學院學生在教練帶領下,去年10月5日在大埔汀角路進行單車訓練期間,被警方截停指他們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於單車徑旁的公路上踩單車,控以未有使用單車徑罪名。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五十一條(5),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涉案6名師生當中,只有4名學生(16歲至18歲)出席應訊,全部承認控罪,各被判罰款200元。缺席應訊的16歲學生及教練林梓維(36歲),因缺席應訊而將會再收到傳票,需上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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