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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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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方案須堅守兩個前提


梁偉浩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的普選方案討論必須堅守兩大前提:一,香港所有與政改有關的事宜,都必須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內進行。二,香港無論以何種方式普選出來的特首,都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為此,本人明確反對時下反對派所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混合提名、雙軌制、三軌制,以及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前置程序等觀點和方案,因為這些做法和提法,無論如何包裝和辯解,都是企圖繞開、架空和代替提名委員會,都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進而挑戰中央對港憲制地位。

普選特首是中央賦予港人的權利

在香港落實普選,是中央的莊嚴承諾。真正賦予港人普選權利以及明確香港普選之路的,是《基本法》。回歸以來,中央採取務實舉措,穩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有關解釋,明確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香港民主循序漸進向前發展邁向普選的法律路徑更加明晰。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了香港普選的時間表,顯示出中央對在香港特區落實普選的誠意。

但正如所有比賽都有賽例一樣,本港落實普選也不可能沒有規矩和底線,這個規矩就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和人大決定。去年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印尼峇里會見特首梁振英時,明確表示香港所有與政改有關的事宜,都必須根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和全社會都應該依法辦事。這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明確要求。

普選大直路上有人不惜翻車

目前,本港社會對政改的分歧,歸根結底是要不要依法討論普選的問題。反對派企圖令普選「走彎路」,主要體現在企圖以「公民提名」架空和代替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反對派卻堅持要搞所謂「公民提名」,顯然是不依法辦事。 這些人刻意在普選的「大直路」上,仍然堅持提出違反《基本法》的方案,否則寧願一拍兩散,這就等於在終點在望時,還要違規切線,甚至逆向而行,結果只能是撞車收場,本港的普選也依然遙不可及。

在民主發展史上,在普選模式上,並不存在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標準。1994年的聯合國《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指出:「聯合國有關選舉的人權標準性質甚為廣泛,因此可透過多種政治制度而達至。聯合國在選舉方面提供協助,並非旨在將任何一種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相反,這是基於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辦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這說明,即使是西方的普選制度,也不是千篇一律,不存在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統一答案,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的「真普選」。

而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混合提名、雙軌制、三軌制等,以及提出的要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前置程序等等,都是企圖繞開、架空和代替提名委員會,都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當年由中央以及港人經長時間反覆討論才確立的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四大界別等比例均衡參與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這一制度,是防止搞民粹主義政治的人當特首的一道安全閥;是為了有利於推出一個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平衡多元需求、防止過度照顧某一界別利益的特首候選人。此外,提名委員會的設立,更是為了保證能夠得到中央認可的愛國愛港人士,可以代表國家執掌香港最高權力。

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指出,《基本法》的精神已經強調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出任,並形容這是「不言而喻」的原則。從法律角度來講,堅持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現行規定的要求。在法理上,特首是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樞紐,《基本法》第43條規定,特首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而48條規定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因此,如果對行政長官沒有必須愛國愛港這一條要求,「一國兩制」安排就行不通,《基本法》的許多規定就無法落實,香港繁榮穩定就沒有保障。因此,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設計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一條底線。而正因為這一底線是如此關鍵,才恰恰成為反對派集中火力,一定要攻陷或者架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原因。

香港乃多元社會,有不同聲音很正常,何況政改諮詢才剛開展,提委會和現有選舉委員會的成分可以有不同,各界別比例並非一成不變,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程序、候選人數目、普選安排等事宜都還有時間進行充分的探討。但本人認為香港普選方案必須堅守上述的兩大前提。事實上守住這兩大前提,不只關乎國家安全和統一,也正正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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