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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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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須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是普選底線


張學修 全國政協委員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目前香港社會的頭等大事,也是民間主流意見的共識。坊間多次民調顯示,絕大部分香港市民都非常期待由合資格的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這充分體現出香港歷經一百多年的英國殖民統治後,港人對民主政治的強烈渴求。至於行政長官的人選標準,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港澳辦權威人士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於不同場合、不同時間予以表述或解釋外,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再次以堅定不移的立場、斬釘截鐵的語氣,明確表示行政長官必須符合愛國愛港的標準。其實,香港市民無不心知肚明,普選行政長官須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根本不是什麼政改諮詢階段另外附加的條件,而是中央政府的一貫立場,也是底線,更是特首行之有效地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的保證。

愛國愛港來自鄧小平論述的原意

八十年代初,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當討論到香港將來普選產生的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其政治立場和政治取向等問題時,鄧小平先生曾高瞻遠矚指出:「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些人用普遍投票的方式來選舉行嗎?我們說,這些管理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是根據鄧小平先生的講話精神,規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按照民主程序產生。此舉一方面防止與中央對抗人士當選特區行政長官,不利「一國兩制」方針的落實;另一方面亦保證符合愛國愛港標準的行政長官,能夠依照《基本法》帶領香港市民真正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由此不難看出,《基本法》規定普選行政長官之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立法原意,根本就是要保證行政長官必須符合愛國愛港之標準。

愛國愛港是中央的底線

在香港政改諮詢進入關鍵時刻,社會各界就普選行政長官的立場嚴重衝突,繼而爭論不休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早前分別接見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並一針見血地指出,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中央政府一貫的、明確的立場和主張。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是政治標準,也是法律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時亦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在香港這個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憲法與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大家若能清楚這一法律事實,就完全能夠理解「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為何是中央政府的底線。

由此可見,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既是憲法與《基本法》的要求,也是中央的底線。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正正是落實憲法和《基本法》要求的具體體現。筆者認為,政改諮詢進行到今時今日,特區政府本�荂u有商有量」的原則,已經聽到社會上不同階層、不同政黨、不同人士的聲音和主張。但目前最大的爭議,或者說需要盡快凝聚的共識,乃是行政長官人選必須符合愛國愛港這一標準。還望各界能夠回到「一國兩制」方針下,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法律框架,依據香港憲制基礎,展開理性討論。

愛國愛港是履行《基本法》憲制責任的保證

眾所周知,要求入閘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是普選的第一道門,即前門;經全港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舉所當選的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是普選的第二道門,即中門;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選舉辦法產生之後,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作最終的任命,是普選的第三道門,即後門。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依法宣誓就職,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向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依法施政,包括依據《基本法》發出有關香港管治事務的各項指令,代表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政府授權的事務。

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當選的行政長官符合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標準,乃是特區之首能夠行之有效地執行《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的重要保證。這不單止可令香港選民放心、特區政府放心、中央政府放心,更是保障香港長期穩定、繁榮,保障國家利益、安全,保障國家和香港長治久安的關鍵。據此憲制責任所確定的立場和主張,不容任何人置疑、質問,或者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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