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評論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公民提名」不合法不可取


張閭蘅 世界華商聯合促進會副會長

《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的地位,是香港最根本的法律依據。《基本法》第45條十分清晰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通過普選產生。因此,現階段出現的所謂「三軌制」方案,要求「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都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都是不合法的,並不可取。普選香港行政長官,提委會是《基本法》規定的唯一提名機構。

在討論政改和特首普選的問題上,如今最應該關注的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盡可能地保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及特首產生過程的民主性,這樣才可能實際地推行2017特首普選的落實。

首先,為了更好地保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可考慮增加提委會人數。對於提委會的組成,我支持沿用現行的四個界別,四個界別人數保持相同。這樣做,可以讓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具有廣泛代表性。

其次,在特首候選人資格方面,除了得到提委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提名外,應該得到四大界別的共同支持才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候選人必須在四個界別中各取得過半數的委員的支持;而且,特首候選人數最好是3人。候選人數目如果太多,會不利特首獲得過半數市民支持,以及影響選舉有效率進行。

第三,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取得過半數選票者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過半數選票,應就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只有一名候選人時,仍須投票,該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必須超過反對票才可當選。

《基本法》明確表述,特首必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此,我們同時要考慮中央可能不予任命的情況,所以香港應該考慮立法建立一個有效的補選機制。

只要秉持為香港謀福祉早日落實特首普選的心願,通過香港社會不同政治觀點人士的共同努力,一定會找到符合《基本法》並適合香港實際政治環境的特首普選方案。

相關新聞
警惕「港獨」與「台獨」合流狙擊香港 (2014-03-21)
廿四味:陳方安生的「阿米巴」變形蟲 (2014-03-21)
行政長官須符合愛國愛港標準是普選底線 (2014-03-21)
解惑篇:反內地遊客是一種心理病 (2014-03-21)
「公民提名」不合法不可取 (2014-03-21)
李柱銘混淆國際視聽 (2014-03-21)
政制要向前 民主要商量 (2014-03-21)
來論:50分原來不代表合格 鍾庭耀還要搬多少次龍門? (2014-03-20)
深化改革下的「兩會」新風尚 (2014-03-20)
普選方案須堅守兩個前提 (2014-03-20)
「真普聯」立會方案節外生枝 (2014-03-20)
人大代表要敢於發聲善於發聲 (2014-03-20)
東張西望:從天災到人禍 日本核去核從 (2014-03-20)
若真希望政改成功 全體議員應該訪滬 (2014-03-19) (圖)
廿四味:李怡為何替鍾庭耀打氣? (2014-03-19)
議員訪滬是溝通之旅、交流之旅、學習之旅 (2014-03-19)
挑撥兩地矛盾 受苦是港人 (2014-03-19)
長毛拉布荒謬 「剪布」看反對派 (2014-03-19)
激進勢力「絕食騷」有破壞冇商量 (2014-03-19)
來論:中央官員展誠意商政改 反對派應積極回應良性互動 (2014-03-18)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