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閭蘅 世界華商聯合促進會副會長
《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的地位,是香港最根本的法律依據。《基本法》第45條十分清晰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通過普選產生。因此,現階段出現的所謂「三軌制」方案,要求「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都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都是不合法的,並不可取。普選香港行政長官,提委會是《基本法》規定的唯一提名機構。
在討論政改和特首普選的問題上,如今最應該關注的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盡可能地保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及特首產生過程的民主性,這樣才可能實際地推行2017特首普選的落實。
首先,為了更好地保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可考慮增加提委會人數。對於提委會的組成,我支持沿用現行的四個界別,四個界別人數保持相同。這樣做,可以讓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具有廣泛代表性。
其次,在特首候選人資格方面,除了得到提委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提名外,應該得到四大界別的共同支持才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候選人必須在四個界別中各取得過半數的委員的支持;而且,特首候選人數最好是3人。候選人數目如果太多,會不利特首獲得過半數市民支持,以及影響選舉有效率進行。
第三,香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取得過半數選票者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過半數選票,應就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只有一名候選人時,仍須投票,該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必須超過反對票才可當選。
《基本法》明確表述,特首必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此,我們同時要考慮中央可能不予任命的情況,所以香港應該考慮立法建立一個有效的補選機制。
只要秉持為香港謀福祉早日落實特首普選的心願,通過香港社會不同政治觀點人士的共同努力,一定會找到符合《基本法》並適合香港實際政治環境的特首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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