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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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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提委會唯一提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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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強調,「公提」、「黨提」等均違背基本法立法原意。 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政改諮詢仍然糾纏於「公民提名」爭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昨日強調,特首候選人的產生過程屬法定程序,不得任由個人或團體自行組織、決定、更改,而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按民主程序集體提名的法定提名機構,所謂「公民提名」、「公民推薦」、「政黨提名」、「政黨推薦」都違背了基本法立法原意。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形容,饒戈平等有關普選的講話,是「一錘定音」。 (尚有相關新聞刊A2、A3版)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昨日舉行「回歸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邀請饒戈平、梁錦松、莫樹聯、黃友嘉發表他們對特首普選的看法。饒戈平在研討會上,就以《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原則與行政長官普選》為題發表講話。

提委會具專屬性和排他性

饒戈平在講話中明確回應了「公民提名」的爭議。他說,提委會是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確定的唯一提名機構,參照、體現了香港民主政治傳統及均衡參與原則的選舉委員會而組成,代表了香港社會各階層與各界別的利益及訴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及相當的認受性。

他續說:「所謂專屬性,就是行政長官提名權屬於提委會,只有提委會才有權提名及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所謂排他性,意味排除提委會之外還存有其他的提名主體及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機構、團體、個人,均沒有被法律賦予正式提名的權利,不得以各種名義削弱、架空、取代提委會職能。」

饒戈平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委會實行「機構提名」的原則,不單不存在由法定機構之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自發提名的空間,即使在提委會內部,也不是實行委員會個人提名制,只能表現為整個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集體提名。

其他提名機制法律上不成立

因此,「公民提名」、「公民推薦」、「政黨提名」、「政黨推薦」這些要求「姑且可視為部分人的民主訴求」,但任何民主訴求都不能脫離法律、對抗法律,更不具有無視法律、自行其是的特權,「上述訴求不但不能從基本法及人大決定中獲得任何支持根據,而且是明顯違背基本法立法原意,從法律上看不能成立」。

饒戈平強調說:「倘若執意堅持背離法律的訴求,只能被視為是打�茈薔D旗號,鼓動民眾與法律相對立......如果僅僅因為提委會的法定機構性質,就貶損它的社會基礎,試圖把它與香港民意對立起來,排除在廣大選民以外,說成是甚麼『小圈子』,恐怕是難以成立!」

可改進各界別提委產生程序

他形容,普選的過程,正是香港市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而當中的民主權利行使方式多種多樣,相互間並不排斥,「機構提名是法定民主程序,政改諮詢本身也是香港市民表達民意、參與普選方案產生過程的民主形式,存在�茈R分的民主協商空間,包括在遵守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前提下,如何於各界別內改進產生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等」。

饒戈平強調,「一國兩制」是體現香港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國策,基本法則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盼望大家回歸並堅守法治之路,「香港回歸至今的局面來之不易,值得人們加倍珍惜。為如期實施普選,為了保障普選的順利開展,排除干擾,回歸並堅守法治之路,嚴格遵守基本法及人大決定辦事,顯然是香港根本利益所在,唯一明智的現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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