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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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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聲飛揚:應集中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等問題


--對政府政改諮詢文件的回應

龍子明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創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若增至1600人,第一界別即工商、金融界可考慮增加中小企組別,現有的第三界別亦可考慮加入婦女組別、青年組別等,令將來的提委會進一步增加廣泛代表性。提委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建議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按照現在選委會的提名門檻,即大約得到八分之一委員個人提名的人,可作為第一階段行政長官參選人;第二階段提委會可採用「全票制」投票選出2 至3名候選人,這個安排可令每名候選人都獲得過半數提委會成員的支持,較能體現提委會機構提名的性質與集體意志。

2013年12月4日特區政府發表政改諮詢文件,臚列香港政制發展的背景、原則,以及在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和決定的框架下,兩個選舉的重點議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重點議題包括提委會的人數和組成、提委會的選民基礎、提委會的產生辦法、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以及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筆者建議,為了集中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宜作大幅度的修改。

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問題有討論空間

5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內,現已過了接近4個月。在社會對政改的討論中,對香港政制發展的背景、原則,已逐漸凝聚一些重要共識。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2月27日在中期總結時,初步歸納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接獲的四點普遍和突出的意見:一、港人盼望如期落實普選,能夠於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不願意看到政制發展原地踏步;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港人普遍認為應依法落實特首普選的目標;三、大多數市民認為及認同特首應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四、基本法規定特首須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普選產生,「社會應該認真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如何達至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提名委員會應按怎樣的『民主程序』作出提名?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當中最為熱烈,意見最為分歧、立場最為鮮明,正是特首提名程序」。這顯示,前三點意見已初步達成社會共識,而第四點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問題則意見紛紜。筆者認為,政改討論要回歸正軌,應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集中討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程序等問題 。

提委會組成須符合均衡參與的民主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有關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列明,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2010年8月28日,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基本法之所以確定提委會的提名機制,就是考慮到四大界別按等比例原則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均衡參與民主原則。由它行使提名權力,有利於推出一個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平衡多元利益、防止過度照顧某一界別利益的特首候選人,避免任何界別「獨大」而有機會操控選舉;有利於確保通過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既能代表香港的整體利益又能對中央負責,維繫行政主導,避免民粹主義對特區管治的衝擊。

2017年提委會的組成及人數

對於提委會的組成及人數,目前社會上的意見分成1200人及1600人兩種意見,這兩種意見,各有合理之處。第一種意見是考慮到2017年普選特首已是很大的變化,主張提委會按照2012年選委會的界別分組和1200人組成,有平穩、妥帖的作用。況且,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所說,2017年之後的提委會如何組成、提委會以何種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還可以斟酌。因此,第一種意見有一定合理成分。

第二種意見主張提委會由現有選委會的1200人增至1600人,即目前選委會中的四個界別,每個界別由目前300人增加至400人,則在廣泛代表性方面增加了空間。隨�茖C個界別新增100人,每個界別內可新增不同的組別,可令將來的提委會進一步增加代表性。例如,在香港有大概31萬的企業單位和公司是中小企,共僱用全港近半就業人口、超過120萬名僱員。現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裡面,1200個委員共分為4個界別,當中暫時沒有中小企,如此被提名出來的行政長官並不能理解中小企業的需要,亦較難反映、兼顧、幫助解決中小企的問題。因此,提委會若增至1600人,第一界別即工商、金融界就可增加中小企組別。又如,現有的第三界別可加入青年組、婦女組等,令將來的提名委員會進一步增加其代表性。

提名特首候選人可分為兩個階段

提委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建議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按照現在選委會的提名門檻,即大約得到八分之一委員個人提名的人,可作為第一階段行政長官參選人;第二階段提名委員會可以採用「全票制」投票選出2 至3名候選人,這個安排可令每名候選人都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支持,較能體現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的性質和集體意志。

避免普選變成「鏡中花水中月」

今年以來,特區政府負責政改的官員已明確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1月29日在報章撰文,引用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故此,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以至其他提名方式自然是一律排除在基本法之外。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2月27日就政改諮詢作中期總結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應在這個議題上浪費時間和精力,政改討論須回歸到基本法法律基礎的正軌,否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就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本人認同政府負責政改的官員的意見。現在社會應集中討論如何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以增加認受性,確保未來的特首有能力平衡各方利益,維持本港經濟優勢,維繫與中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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