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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香港特區的政改諮詢已經進行了近四個月,不少問題還沒有達成共識,其中有兩個問題,分歧還比較大:一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二是按民主程序的提名。其實,這是可以從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和起草過程搞清楚的問題。
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香港基本法第45條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該要求與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的決定對400人的推選委員會的要求是一致的、與基本法附件一對800人和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要求是一致的。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提名委員會也有「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換句話說,對「廣泛代表性的」的理解應當與對推選委員會、對選舉委員會的理解基本一致。筆者以為,基本一致的內容可以有以下幾個特點: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要具四特點
一、均衡參與。所謂均衡參與是將香港社會分為四大界別,第一界別是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是專業界,第三界別是勞工基層、宗教等界,第四界別是政界。各界別在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基本相同。如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是1200人,則各大界別的成員是300人,體現均衡參與。當然,這不是絕對的,有少量的調整應當是允許的。但如「香港2020」提出1400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中政界是500人,比其他各界多200人,就不大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
二、強調廣泛代表性,不強調擴大選民基礎。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不是以選民基礎為標準判斷的。例如第三界別的宗教界的60名成員是由香港六大宗教內部協商產生的,沒有經過選舉,就談不上選民基礎。又如第一界別的工商各界,大部分都有團體票,有的兼有團體和個人票,其團體票往往又以其經營活動劃分,強調的是社會、經濟成分,不強調有多少選民。第四界別中的港區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由各種不同的選舉方式產生,是當然成員,也無所謂選民基礎。政協委員由委任產生、經內部選舉成為提名委員;區議員由直選產生,由間選產生提名委員,也都無所謂選民基礎。但廣義而言,提名委員會的選民超過350萬,可以涵蓋全體市民。「香港2020」試圖將團體票和公司票全部改為個人票,是誤解了「廣泛代表性」的立法原意。
三、�茩咻U社會、經濟、功能界別的代表性,不�茩咻a區的代表性。從1200人的提名委員會來看,絕大多數都是社會、經濟、功能界別的代表,地區的代表很少,只有立法會分區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35人,以及區議員的代表117人,約有八分之一,而八分之七的成員都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代表。「香港2020」提出337名分區提名委員,按18個區直接選舉產生,也不符合「廣泛代表性」�茩咻U社會、經濟、功能界別的代表性的立法原意。
四、多種產生辦法相結合,不片面要求從直接選舉產生。在現實生活中,採用簡單的直接選舉,不容易體現各社會、經濟、功能界別的代表性。為了體現社會上種種複雜的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採用的產生方法非常多,有自動成員、有自動成員的代表,有直接選舉,有間接選舉,有個人票的選舉,有團體票的選舉,有兼團體、個人票的選舉等等。這種多種產生辦法相結合的做法,在世界上並不多見,但容易體現不同的代表性。「香港2020」片面強調了大多數的委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並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如在行政長官普選之外,加上提名委員會大部分成員的普選,這種「雙種普選」,史無前例,勞民傷財,也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提名程序應與普選前不同
對按民主程序提名,從基本法的現行條文,找不到直接的依據,但可以找到間接的根據,就是與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同。附件一的提名要求有三點:一是若干名選舉委員聯合提名;二是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提名;三是每名選舉委員只能提名一名候選人。可見其提名主題是選舉委員個人,其提名程序是若干名選舉委員聯署,相當於全部人數的八分之一,其限制條件是只能提一名候選人。這是行政長官普選前的提名要求。
如行政長官普選後的提名要求,與普選前一樣,則基本法第45條只要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按普選前的提名方式就可以了,不必特別寫上「按民主程序提名」字樣。既然文字上有所不同,在理解上應有不同。這不是說原來的提名方式不民主,只是說與原來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香港2020」提出按普選前的方式來提名普選後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可能是時空的錯位。
然而,到底如何才是「按民主程序提名」,值得討論。所謂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可以有三種形式,一種是絕對多數制,就是超過支持票半數就獲得提名,未必要設候選人名額;另一種是相對多數制,就是取得較高支持票的若干人獲得提名,要設候選人名額;還有一種是綜合多數制,就是將支持、反對、棄權的票數都綜合考慮在內,取得較高支持票的若干人獲得提名,也要設候選人名額。所謂程序,就是提名委員會全體投票。筆者不揣簡陋,提出以就正於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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