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金鋒 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2017年香港特區普選行政長官之所以必須依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辦事,筆者認為綜合起來有五大理據:
基本法本質的人民性
1985年6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時共有委員59人,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他們都是內地和香港各階層的精英,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因而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好評。隨後成立的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180名成員,則全屬香港各界人士,主要負責徵求香港市民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經過近5年的努力,至1990年4月4日,基本法草案由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可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它既體現了大陸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也反映了香港各界人士的要求。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不是哪一個國家領導人說了算,也不是哪一個國家機關武斷決定的,而是全國各族人民(包括港澳同胞在內)共同決定並通過特定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共同意志和願望。在某種意義上說,基本法的本質就是國內的最大民意,具有最大的認受性。誰反對基本法就是違背民意行事。
基本法地位的崇高性
香港基本法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是屬於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僅次於上位法(憲法)而高於任何法律及其他法規形式。以「基本法」作為一個法律名稱在我國立法實踐中是第一次,故被鄧小平稱為「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基本法又是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典或憲制性法律文件,但它不是唯一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因為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而憲法效力適用於主權國的所有地區,當然包括香港特區在內。因此,憲法和基本法一起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區的憲制法律基礎。
承認憲法和基本法共同作為特區憲制基礎的法律地位,將有助於解決基本法實施中出現的各種爭議(如人大釋法),也有助於當前政改諮詢中出現爭議(如公提、黨提)的平息,減少因對憲制地位認識不足而引發的內耗。
提委會設置的目的性
有關資料顯示:早在1986年11月,當時香港基本法草委吳康民就「建議設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1987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時曾指出:將來「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
為了回答和解決鄧小平提出的顧慮,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考慮了吳康民的建議,並經多次反覆討論研究其他建議,最終基本法第45條採納了吳康民的建議,即用「提名委員會」的方式來履行確保愛國愛港者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以防止反中亂港者入閘問鼎特首寶座。這是基本法草委會經過深思熟慮的歷史正確選擇。也說明當時設立提委會的目的性很明確。
提委會組成的均衡性
2007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一步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在中國現行有關規定中,「參照」一詞既有約束力,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提委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就是既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政界)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委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繼續進行討論,有適當的調整空間。
在提委會組成方面,之所以把均衡性放在首位,這不僅是因為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調動各界人士參與普選的政治熱情,更能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良好新局面。中央和特區政府一再強調,提委會須符合均衡參與原則,不能讓某界別或某勢力「獨大」而有機會操控特首整個選情,是很有道理的。
提委會職權的專屬性
人大常委會決定強調,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再由全體合資格選民進行普選。這樣一來,提委會的職權就從原來選委會的雙職權(提名權和選舉權)變為單職權(提名權),因此提委會無法「控制」整個普選的局面。但是,提委會卻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唯一法定機構,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
現在香港有人一直在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實際上就是剝奪提委會的法定職權,另搞一套假普選,把香港變成一個可以自行其是的獨立的政治實體。港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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