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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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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981」號在南海作業完全符合國際公約


楊澤偉 武漢大學教授 法學博士

近日,越南大肆干擾並炒作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在中國西沙群島附近海域正常作業,引發各方關注。其實,中國在上述海域的正常作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中方的主權權利。

西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有明確史料記載,在漢代中國人民就首先發現了南海諸島,並對南海有了初步認識。隨着航海技術的進步以及指南針的發明和廣泛運用,從宋代開始中國人民在南海的航行和生產活動更趨頻繁。從此,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不但成為中國人民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大地區,而且更成為中國水師巡防的重要海域。宋太祖趙匡胤在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漢劉倀後,開始建立巡海水師,游弋、巡邏南海,確立了對西沙群島的管轄權。1279年,元世祖忽必烈曾派郭守敬赴南海考察,研究南海海域的地理地貌,為水師巡航提供安全保障。此後,明清兩朝均將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作為其管轄之地。中國水師巡視海防、行使管轄已成慣例。明清時期,中國許多圖、籍、史、志對南海諸島的記載更是不勝枚舉。中國人民在南海諸島的活動,也留下了很多歷史文物的遺存。除各島嶼和島礁上的文物遺址外,在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一些島礁上,還挖掘出多塊清代和民國時期為維護和彰顯主權而立的石碑。這些石碑多為當時登島視察的政府或軍隊要員所立的紀念碑。民國時期,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積極維護主權的措施,如由政府地圖出版審查機構重新命名和審定包括西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的群島名和島礁名等。

二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國際文件的精神,中國恢復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46年11月至12月間,民國政府派出「永興」、「中建」、「太平」、「中業」四艘軍艦前往南海實地接收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日本侵佔的西沙、東沙、中沙和南沙諸島。1948年2月,民國政府正式對外公佈《南海諸島位置圖》,明確標明包括西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為中國領土。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繼續行使對西沙群島的主權。

1951年周恩來外長發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明確指出「西沙群島和南威島正如整個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東沙群島一樣,向為中國領土,在日本帝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時雖曾一度淪陷,但日本投降後已為當時中國政府全部接收」,因此中國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不論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任何影響」。1958年,中國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再次確認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屬於中國領土,就此越南總理范文同專門照會周恩來總理,鄭重表示越南政府「承認和贊同」中國政府的聲明。1959年,中國政府在西沙永興島設立「西沙、南沙、中沙群島辦事處」,隸屬中國的廣東省,1988年劃歸新設立的海南省。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再次重申包括西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主權屬於中國。

值得強調的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南海周邊國家一直明確承認中國政府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其次,西沙群島有其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宣佈中國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為直線基線。因此,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有權利主張從西沙群島直線基線起向外12海里的領海以及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的主權權利

再次,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在西沙群島有關海域的作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主權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第一,領海是沿海國領土主權的延伸,沿海國對領海享有主權;沿海國的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第二,沿海國在其毗連區內有權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事項行使管制權。第三,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擁有管轄權;制定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和規章的權利。第四,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國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的專屬權利。因此,中方擁有在西沙群島有關水域進行開發和管理的權利,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在西沙群島有關水域的作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主權權利。

越方應立即停止干擾破壞

最後,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不在越方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不可否認,越南作為沿海國也可以主張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因此,中越作為海岸相向國,兩國間存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張重疊問題。中越兩國在2000年12月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該協定僅僅解決了北部灣的劃界問題,因而中越兩國間在其他海域的劃界問題並沒有解決。但中國「海洋石油981」鑽井平台作業位置距中國中建島17海里,距越南海岸線150海里,無論將來如何劃界,有關作業海域都位於毫無爭議的中國管轄海域。因此,越方提出的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作業位置在越南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範圍內,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所述,中國「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作業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賦予的、在中國管轄的西沙群島水域進行的一項有關主權權利的勘探活動,是完全合法的。正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例行記者會上所表示的:「海洋石油981」號鑽井平台位於中國海域,相關作業工作完全在屬於中國西沙群島的區域內。越方多次衝撞中國船隻的行為,既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侵犯了中國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也違反了包括由中國海事局頒布的《瓊航警第0033號》和《瓊航警第0034號》等在內的中國相關國內法規。因此,越方應立即停止一切干擾和破壞活動,並承擔由此引起的後果及國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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