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資深評論員
國務院新聞辦罕有地發表關於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白皮書,香港大律師公會為此發表聲明,認為對白皮書將法官和司法人員列為治港者,確保治港者主體效忠國家,接受中央和香港社會的監督,將影響司法獨立。筆者認為,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恐怕是不夠準確的。
在政治學上,政府有廣狹兩義。狹義的政府只指行政機關,但廣義的政府還可以包括立法機關,甚至司法機關。從狹義的角度看,法官和司法人員不能列為治港者;從廣義的角度看,卻是可以的。只是在英文翻譯時,白皮書將「治港者」譯為administrators。而通常administrators 是指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而言,法官和司法人員不能視為行政管理人員,才有此誤解。中文的治港者,沒有非常準確的英文翻譯,如要找較為準確的翻譯,可能用administers 較為接近。Administers在法理上可以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人員,但願大律師公會以歷史文化的層次,而不是以政治鬥爭的需要,來看待「治港者」的翻譯問題。白皮書以七國語文發表,其它五種語文對治港者(治國者)有沒有專門的術語,筆者不懂,不敢妄下斷語。
廣義「治港者」包括司法機關
白皮書要求治港者主體效忠國家,並強調「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確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可見效忠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倫理。然而,白皮書的文字是嚴謹的,並沒有要求全部治港者效忠國家。對於治港者的全部,基本法有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明確要求。在法理上,治港者的主體和治港者的全部是有區別的。對此,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別的治港者有很明確的規定,在此就不贅述了。
在此,要提到法官是否要效忠中國憲法的問題。回歸以來,特區法院在十來個案件中曾經適用了國家憲法,包括馬維騉案、吳嘉玲案、劉港榕案、莊豐源案、「華天龍」號案、剛果(金)案、外傭居港權案等,都適用過憲法來審理案件。這樣就發生法官是否要擁護或效忠國家憲法的問題。如果香港特區法官不擁護或不效忠國家憲法,又如何能夠適當地、正當地適用憲法呢?這就引發了特區法官不但要擁護基本法,而且也要擁護憲法的問題。筆者認為,法官擁護或效忠於他們所適用的憲法和基本法,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相反,如不這樣,反而可能影響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不意味完全不受監督
最後,要提到法院受中央和香港社會的監督問題。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如法院試圖行使該管轄權,將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根據該法第158條的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不論是涉及高度自治的條文,還是涉及中央管理事務的條文,還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文,法院都沒有最終的解釋權,法院的解釋權最終都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完全不受監督。
社會監督也並不影響司法獨立。在普通法的世界裡,對案例對錯、優劣的評論是普通法學者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是非法學學者,也可以對司法判例表示意見,法庭還樂意讓社會人士成為「法庭之友」出庭陳述意見。奇怪的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竟然有禁止立法會議員評論案件的規定,這是需要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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