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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涉貪案昨續在高院審訊,新鴻基地產代理內務部主管鄧卓軒昨日在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新地老臣子陳鉅源於1989年至2014年度,從新地收取總花紅達1.35億元,單在1997年及1998年度所收得的新地佣金及特別獎賞花紅已近2,000萬元。
新地雖在其中3個財政年度的僱主報表內,填報給予陳鉅源由200多萬元至2,000多萬元不等的花紅,但新地實際的付款日期卻延至下一個年度才存入陳鉅源名下戶口內。
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昨日向鄧卓軒展示新地就僱員陳鉅源由1989年至本年度的薪俸稅表,內容披露陳鉅源在新地工作期間幾乎每年都獲得時任主席郭炳湘及後來聯席主席郭炳江簽發的便箋,批出「獎賞花紅」、「特別花紅」、「佣金」或就新地某個工程項目提供的「顧問費」。
炳江發「特別花紅」 不入會計賬目
鄧卓軒同意辯方所指郭炳江絕對有權以私人名義給「特別花紅」予某個職員,有關私人付款則毋須紀錄在公司會計賬目內,亦與公司完全無關。雖然新地在報稅表中填報陳鉅源於2001年3月31日收得公司近2,000萬元花紅,但實際該筆款項是於下一個財政年度,即同年5月1日才支付給陳。
鄧卓軒並同意辯方所指,新地一貫做法都是由時任主席發出便箋給內務部主管或會計部主管,指明會支付特定的款額給予某個職員作為花紅或特別獎賞等,主席須列明有關款項屬什麼性質,或就某個項目的超卓表現而給予的特別花紅。
辯方指出,新地在2000年及2001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雖然填報了陳鉅源於該年度收得近2,000萬元的花紅,但實際上真正發出上述花紅在2001年5月1日,即屬於下一個財政年度。結果令2001年及2002年度顯示陳鉅源實際先後收得兩筆花紅,分別為1,470萬元及近2,000萬元。
鄧指,報稅表顯示於1989年及1990年度陳鉅源獲得新地給予100萬元的特別花紅,1994年及1995年度則增至200萬元,2005年1月時任新地主席郭炳湘簽發了便箋,內容提及支付150萬元顧問費用給陳鉅源,作為對方在「何東樓」項目中付出顧問服務。郭炳湘在同一天內再發出另一張便箋,表明給予65萬元特別獎賞花紅給陳鉅源。
經濟差爆沙士 陳兩年無花紅
此外,郭炳湘於1997年及1998年度簽發便箋,指示會計部支付陳鉅源970萬元的佣金及990萬元花紅,而有關便箋抄送給郭炳江及郭炳聯。2002年至2004年兩個財政年度,新地基於經濟低迷及沙士爆發,連續兩年沒有給予陳鉅源任何花紅,鄧卓軒指「由於經濟甚差,應慳就慳」。
鄧卓軒強調,公司支付員工花紅屬於「極度機密」,不會在公司內周圍宣揚,作為內務部及會計部「當然盡量不俾人知道,所以我�]唔會講出去。」花紅由人事部處理,一般只提供一個總額給會計部,會計部不會知道誰取得多少花紅。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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