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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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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主權包括治權 中央授高度自治權中央授高度自治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一國兩制」白皮書公布後,香港反對派聲稱其中內容「削弱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昨日反駁,這種說法毫無根據,1997年中國政府在香港恢復行使的,是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因此,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內在含義,也是客觀的政治和法律事實。「如果中央沒有全面管治權,又怎麼可以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呢?」

削高度自治權說法毫無根據

張榮順昨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指出,現在香港社會有人說,白皮書強調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是削弱了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這種說法毫無根據。在中英談判時就有主權與治權的爭論,治權就是管治權。當時中國政府就明確提出,1997年中國政府恢復行使的是包括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因此,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內在含義,也是客觀的政治和法律事實。

他表示,以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為前提,香港基本法規定有些權力由中央直接行使,有些權力由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對於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是法律基礎。「試想,如果中央沒有全面管治權,又怎麼可以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呢?因此否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監督權具體 特首要對中央負責

關於中央的監督權力,張榮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存在一種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按照公法上的授權理論,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權力行使,具有監督的權力,世界上從來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授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也就是說,中央有哪些監督權力,要看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背後就是一種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權發回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某些違反基本法的法律,也是一種監督。

他強調,白皮書講中央的監督權力,完全沒有超出基本法的規定,沒有在「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之外提出新的要求,更沒有收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他說:「從白皮書發表後的反應看,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的權力,這項原則不是講多了,而恰恰是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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