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劉江華(右圖)強調,香港的政制發展是以香港基本法(上圖,資料圖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根據,而並非《公約》。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反對派經常將「國際標準」掛在嘴邊,聲稱香港特首普選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昨日強調,香港的政制發展是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根據,而並非《公約》。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昨日在立法會提出質詢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月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審議香港特區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落實特首普選事宜,並聲稱特區政府應跟《公約》辦事,不應「自把自為」。
劉江華在回應時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建基於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款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特區的政治體制。
他又說,在探討普選特首的具體辦法時,必須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符合「一國兩制」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制定普選模式 各地設計不同
就如何制定實施普選的具體模式,劉江華指出,世界各地的政治體制設計都有所不同,原因是每個國家或地方的選舉制度均須根據本身的歷史、憲制和實際情況而制定。聯合國亦認同國際上沒有預設某個特定的選舉制度才算符合《公約》原則。
他補充,當《公約》於1976年被英國政府引申至適用於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在特區成立後,根據1997年6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及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且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香港的政制發展須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始終是以(香港)基本法和相關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為根據,而非《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