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機不可失,惟反對派以所謂「真普選」誤導市民。「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早前在《紐約時報》「撰文」,稱「被政府認可的候選人不等於普選」,特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昨日在《紐約時報》撰文批評黃之鋒言論具有誤導性。他指出,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參選特首的要求,不涉及「政府是否認可」的問題。
馮煒光昨日在《紐約時報》以《香港未來候選人(Hong Kong's Future Candidates)》為題撰文,批評黃之鋒在上月30日以《奪回香港未來》為題文章中,提到「北京(中央)給予香港『一人一票』,但卻規定『政府認可』候選人參選,這不等於普選」,是作出誤導性的陳述。
參選特首條件 按憲制規定
馮煒光指出,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均可以參選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一步規定了2017年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由1,200名委員提名2至3名候選人,不涉及「政府是否認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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