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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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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涂謹申呼籲市民「拘捕」黎智英等「佔中」搞手?


卓 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兼執業律師涂謹申,日前接受港台訪問時表示,刑事訴訟條例賦予市民有俗稱「101拘捕令」的公民拘捕權,在面對可判處至少12個月監禁的罪行時,可以合適的武力制服疑犯,等待警員到場或將疑犯押到警署。涂謹申的說法顯然是為涉嫌濫用私刑而被捕的郭紹傑「呼冤」,但卻再一次自暴其醜,自打嘴巴。

固然,法律是賦予市民「公民拘捕權」,但並非沒有限制,只能使用合理武力。郭紹傑在大庭廣眾之下將疑犯粗暴壓倒地上,並且以索帶五花大綁,是否合適武力,相信社會自有公論。不過,涂謹申在訪問中呼籲市民可以武力制服疑犯,對社會卻不無啟發。

原因是現在有人正公然策動非法「佔中」,並且長期「佔領」馬路,引發無日無之的激烈衝突。搞手們已經犯下了多條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煽動罪,可罰款5,000元及3年監禁;《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可罰款5,000元及5年監禁;還包括最嚴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一旦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佔中」搞手也可能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2b)條,刑事毀壞意圖藉此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罪,最高刑罰也是終身監禁。

按涂謹申的邏輯,「佔中」搞手所犯下的罪行性質,已經超過12個月監禁的刑期,並且對公眾構成威脅。即是說,市民絕對有權將他們拘捕。涂謹申的說法,正正是呼籲市民引用公民拘捕權,以合適武力將黎智英等「佔中」搞手拘捕。現在,黎智英每日到金鐘「佔領」區巡視,包括涂謹申在內的一眾反對派政客,更一直在組織及支持違法「佔中」,視法律如無物。市民每日親眼目睹罪案發生,理應聽從涂謹申律師的呼籲,馬上到金鐘「佔領」區將黎智英等人拘捕,而有關行為也是符合法律的。

當然,涂謹申肯定不是要市民引用公民拘捕權拘捕一眾「佔中」搞手,他不過是要將郭紹傑濫用私刑的行為合法化。但其自相矛盾的法治觀,正正告訴市民,原來是有權將黎智英、戴耀廷、周永康、黃之鋒等人拘捕。如果有市民這樣做,不知道涂謹申又有甚麼說法?這一場「佔中」確實是一面照妖鏡,將反對派的不堪面目表露無遺,特別是一班過去將法治大旗舉得高高的反對派大狀、律師,一涉及到「佔中」就不知所云。何俊仁、余若薇、梁家傑公然教唆市民不用理會法庭禁制令;散播只要犯法後自首,就是彰顯法治的歪論;涂謹申更是在扭曲公民拘捕權。法治在他們手上變成了可以搓圓撳扁的泥膠,所以才會出現涂謹申變相呼籲市民「拘捕」黎智英這一令人哭笑不得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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