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清
「佔領中環」行動在市民的譴責聲中收場,調查和追責工作應擺上議事日程。警務處經已明確表示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誓把「佔領」主導人物「緝捕歸案」。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等公眾人物帶頭違法、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從嚴、從重、從快予以治罪,否則嚴重損害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後患無窮。
2011年,英國倫敦發生大規模騷亂事件。司法系統對此決不姑息,因參與騷亂而出庭受審者達到1375人,其中60%被判入獄。這個比例大約是平常時候的6倍。騷亂平息後,治安法庭快速審理,24小時不間斷判決,避免造成大量案件積壓。部分案件從治安法庭移送至刑事法院,違法者被判處更長刑期。皇家法庭甚至發出指引,要求法庭在量刑時不再考慮平時標準,而是增加考慮騷亂因素。
英國判例警示港人
因此,出現了一批重判的案例,被傳媒稱為採用了嚴苛的量刑標準。兩名年輕人因在社交媒體臉書(Facebook)上煽動騷亂和暴力,根據《嚴重犯罪法案》第44條和第46條,被控有意鼓勵他人犯罪,在切斯特皇家刑事法院被判入獄4年。一名男子因參與騷亂,從同伴處接過一台37吋電視並放進自己車中,因「處理贓物」被判入獄18個月。一名23歲的倫敦學生從一間被搶的超級市場拿了價值3.5英鎊的瓶裝水,被判入獄6個月。這三個案例,絕不是個別判例。事實上,被起訴的所有騷亂者,平均被判11個月監禁。
通過互聯網煽動騷亂和暴力,已不再是簡單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進而保釋及最高罰款2萬元了事。在商店「拿」東西,亦不再是盜竊行為,並以警告或罰款結案。英國在處置是次騷亂中,全部將其改成入獄。
事實上,在香港的「佔中」行動中,通過互聯網社交媒體,教唆公眾參與網絡攻擊、非法集結及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理應負有刑事責任,參與有關行為已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及罰款一百萬港元。
新問題理應催生新判例
香港回歸後,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使用普通法系,法院亦沿用英國普通法及案例作為香港法律的組成部分。因此,英國處置騷亂的做法值得借鑒,對起訴「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和參與者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普通法是一個有生命的法律系統,按照社會的發展,是可以適應的。而「佔中」行動,嚴重衝擊法治,並且擾亂公共秩序,量刑過輕無法保障法律權威和公眾利益,判決時加重刑罰亦有助於威懾犯罪。
香港是法治社會,市民尊重法治,希望法治基礎不變,但具體條文和判例會隨時代進步有所改變,新問題亦當催生新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