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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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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已實施《反佔領法》 香港應亡羊補牢盡快立法


文平理

「佔領中環」已經徹底失敗,但是反對派仍然堅持說,這是戰略轉移,到了明年一定要重新「佔領」。「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和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都說「香港將會有暴動」。這說明反對派並不甘心失敗,還會捲土重來。他們為甚麼這麼囂張?原因是香港仍未有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也沒有跟隨「民主典範」美國和英國,制定反「佔領」法例。所以反對派就敢無法無天,有些人在「佔領」中使用了暴力,警方只能控告他們「非法集結」。美國和英國更加惡人先告狀,他們自己制定了《反佔領法》,卻干涉香港警隊的合法清場行動,英美大言不慚說,「我們享有集會示威的自由,所以我們支持香港的集會示威的權利」。這是非常無恥的謊言,美國和英國的「集會示威的自由」,是完全受到限制的。其《反佔領法》十分嚴苛,警察權力很大,若果被定性為「佔領行動」,立即可以拘捕。香港也應汲取這種「國際標準」,亡羊補牢盡快就反「佔領」立法,防止「佔中」重現。

在香港反對派進行非法「佔領」期間,英國在10月18日也發生了大規模示威遊行,並在英國多個大城市上演,200名示威者在英國議會廣場集會,發起「佔領民主」(Occupy Democracy)運動,24小時之後,卡梅倫政府在當地時間19日晚間,指令警察開始對議會廣場進行清場,並且逮捕了大批示威者。這說明英國政府絕對不會容許市民非法集會,也不存在「行使集會示威權利」云云,警察更迅速引用《反佔領法》驅趕及拘捕示威者。這套《反佔領法》正是源於2012年倫敦爆發了大規模的騷亂和「佔領」後,英國國會隨即制定了一系列反「佔領」法律,推出了《警察改革與社會責任法2011》。有關的條例多達150項,非常詳細地限制及規管國會等受管制地區的示威活動。正是在這套法律之下,警方的驅趕行動得以暢順進行,傳媒也不會無理指責清場行動,原因是警方的執法是依法辦事。

英美都訂立了嚴苛的《反佔領法》

在美國,對「佔領者」的最高刑罰,可以監禁十年。美國新聞網站《赫芬頓郵報》報道,2013年爆發「佔領華爾街」運動期間,40歲的美國人傑夫•奧爾森在人行道上用水性筆塗寫了反大銀行的標語,他因此面臨10年監禁刑期。華盛頓州法院更拒絕了其律師援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自由言論的條款進行辯護的要求。原因是「佔領」行動是非法的,美國公民享受言論自由的前提就是要合法,公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既然是犯法行為,也就沒有理由援引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要求刑事豁免。

法律制訂的目的就是維護多數人的利益和自由。非法「佔領」行為,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剝奪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理應根據法律進行制裁。自稱最講民主、自由和人權的美國,處罰非法「佔領」行為的量刑標準,很有阻嚇力,而且貫徹執行。所以,美國絕對不會出現癱瘓行政機關、長期佔領大街馬路、警察未能執法的局面。

2012年9月3日,美國參眾兩院為了防止「佔領華爾街」的嚴重事件繼續發生,通過「H.R.347」的法案,全稱為「2011年聯邦改善限制性建築和區域法案」,將「進入或滯留」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當中只有三位共和黨的議員投了反對票,沒有任何一位民主黨參議員投反對票。有關法例所禁止的行為包括「妨礙或擾亂政府或官員執行公務」和「阻撓或妨礙任何限制性建築或場所的出入口。」

立法防止香港陷入無法無天狀態

根據美國法律,「限制性區域」的定義非常含糊及具有彈性,包括「總統或受美國特勤處保護的其他人逗留或訪問的地方」,以及「具有國家重要意義的建築或活動場所。」至於甚麼活動視作「具有國家重要意義」,則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斟酌決定。國土安全部可以把任何大型示威遊行活動都當作「具有國家重要意義」,也就宣布了進入或阻撓這些活動都可能違法。總統進行重要官式活動時所住的地方;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等都視作國家重要活動,不允許阻撓或者「佔領」。

《反佔領法》的一般處罰是罰款和最高監禁一年。如果攜帶武器或使得其他人受到人身傷害,刑期可以增至十年。在美國,根本不可能出現「佔領者」霸佔政府總部和國會大樓出入口的荒謬現象。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說,議會代表人民聲音,任何人可以進行「佔領」,立法會無權驅逐「佔領者」。這種說法違反了代議制的原則,選民選出代議士,他就是人民的代表。所以,「佔領」立法會外圍,向立法會議員施壓,完全是不民主的行為。

中國有一句古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然而,美英倒行逆施,自己不喜歡的,自己立法阻止的,對香港卻採取了雙重標準,竟然反過來批評特區政府和警隊。香港出現的「佔領民主」,是最劣質的「民主」。香港的反對派政客,甚麼也不學,卻學了台灣民進黨的暴力手法。經過「佔中」的教訓之後,香港應盡快學習美國和英國的經驗,制訂《反佔領法》,防止香港陷入無法無天的狀態,保障社會的法律秩序和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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