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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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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對人大「8.31決定」的無理批評違反基本法常識


黎子珍

劉夢熊最近在《明報》上撰寫了一系列「評論」香港政改和人大「8.31決定」的文章,文中對人大「8.31決定」作出了大量不符事實、不符法理的批評,指人大沒有權力為本港政改訂立框架;人大「8.31決定」不符合基本法。事實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有關「政改五步曲」的釋法,規定了未來制定普選辦法的程序,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政改上的「把關」角色,即「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這說明人大既有權也有責為特首普選訂定法律框架。人大「8.31決定」旨在落實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為本港2017年普選特首「開閘」,並不存在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問題。劉夢熊偏見蒙眼,完全忘記了過去寫過大量肯定人大釋法的文章,現在竟然出爾反爾,寫出這樣違反香港基本法常識的「評論」,還要高呼與「政改三人組」辯論,豈非貽笑大方?

劉夢熊在文章中指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原文根本就沒有在政改『三步曲』之前先由人大常委會作框架決定的憲制安排,人大常委會『8 .31 決定』橫空出世有何憲制基礎?」他更以此要求「重啟政改五步曲」。劉夢熊的說法明顯是揣茤白すk塗。

人大釋法具有憲制地位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必須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即:第一步: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人大2004年的釋法已經明確了人大常委會對政改方案有「把關」權力,審議行政長官提交的政改報告,並且對報告作出「決定」。自從「政改五步曲」確立後,是否批准啟動政改,對於政改方案的法律框架,人大常委會都有權決定。事實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特區新的政制和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也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機制。除非有人不承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否則,就不會質疑人大「8.31決定」的憲制依據。

劉夢熊又指:「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 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改變必須『循序漸進』,然而人大常委會『8.31 決定』卻無視回歸17年來4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民主提名程序,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至過半數,又硬性規定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只能原地踏步,是否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規定?」這些批評如果不是無知,就是公然扭曲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劉夢熊首先是故意混淆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特首人選與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人選之間的分別。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是機構提名的要求。普選特首的候選人提名須按基本法規定辦事,這與選舉委員會選舉時候選人的產生不是一回事,不存在所謂「循序漸進」的問題。要講到民主的進步,落實人大「8.31決定」,就可以讓500多萬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特首人選,這對於由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特首人選來說,豈只是「循序漸進」,更是民主的大飛躍。

再說,在特首普選的候選人提名問題上,不能混淆「入閘」成為參選人和「出閘」成為候選人的分別。在「入閘」門檻上,人大決定並沒有作出規定,政改諮詢文件提出可研究將「入閘」門檻降低至十二分一。這個門檻根本就不高。

主流民意支持依法普選

至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辦法不變,主要原因是上屆立法會選舉已經作了大幅修改,新增五個「超級區議會」議席,總議席亦增加至70席。選舉制度每屆都作出改變並不符合政制的穩定性。因此,主流民意都認同先處理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待政改方案通過後,自然就可啟動立法會2020年選舉辦法的修改,這是因應「實際情況」的務實之舉,何來違反基本法?

人大「8.31決定」明確了特首普選的基本框架及核心要素,完成了「政改五步曲」的第二步,為2017年首次實現一人一票選舉打開了關鍵之門,獲得本港社會的主流民意的擁護。近日多個民調都顯示,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政改框架,六成以上的受訪市民認同應「接受」,說明支持政改是本港主流民意。但劉夢熊竟指這是「脫離香港實際情G」。如果脫離香港民意,何以有六成以上市民支持?劉夢熊對人大決定的批評都是不符事實、不符法理,所謂「重啟政改五步曲」更是名副其實的「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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