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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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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學術自由」護「港獨」 法律漏洞須堵塞


馬恩國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學苑》煽動武力爭取完全自治,企圖改變現行的「一國兩制」,《學苑》在現時的法律下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保護傘,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二節作為豁免理由。當前處理「港獨」問題,其中一個方法就是,政府提請立法會修改煽動意圖罪,把第二節的豁免條款從《刑事罪行條例 》第九條中剔除 。

《基本法》第34條及第137條保障學術自由。但《基本法》這兩條條文不會作為犯法的保護傘。 學術自由只限於學術行為,學術自由這種基本人權保障並不能成為或解讀成為學者犯法的保護傘。所以一個學者若果所作出的行為和言論已經是非法活動,此種行為和活動也不能受學術自由所保障。舉例說,一個藝術系教授有完全的學術自由去研究人體美術,可以繪畫和創作有藝術美感的女性裸體畫像。但學術自由並不能保護該名藝術系教授超越學術自由的範圍、未經事主同意下去撫摸、觸碰、玩弄女性模特兒的胴體。模特兒若報案,警方可依法檢控、起訴該名教授非禮或猥褻侵犯,教授絕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抗辯理由。

又舉例說,一個核子科學教授有學術自由研究核子發電或核子反應爐內核子爆炸反應所釋出能量,但學術自由不能保護該名教授超越學術自由的範圍,在香港研發生產核子武器。一經發現,警方可起訴該名核子科學教授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教授絕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抗辯理由。

又舉例說,一個行政法教授有學術自由去研究行政失當及如何司法覆核行政決定,但學術自由並不能保護該名行政法教授超越學術自由的範圍,以政府行政失當為由宣傳、集結、參與、煽動學生及市民非法佔領道路、癱瘓香港。一經拘捕,警方可起訴該名行政法教授非法集結罪,教授絕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抗辯理由。

煽動意圖罪豁免成保護傘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 (Seditious Intention) 第一節規定「任何人若激起香港人不以合法途徑改變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是慫使他人不守法,即屬違法,最高監禁兩年。」第二節卻給予一項十分寬大的豁免理由:「但是若果這種言論或刊物是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顯示香港政府在其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這等行為會被豁免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清楚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的序言開宗明義寫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立法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令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根據《中國憲法(1982年)》第31條授予的權力,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中國憲制及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最終憲法依歸。雖然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2015年1月號要求香港「命運自決」,要求香港人「站起來與中國分離」,還說「港人如今無路可退,要不就負隅一戰,奮起革命,要不就屈從一統,淪為奴才。」《學苑》煽動武力爭取完全自治,企圖改變現行的「一國兩制」憲制,《學苑》在現時的法律下仍能以學術自由作為保護傘,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第二節作為豁免理由。

2005年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主要原因是當時台灣陳水扁政府鼓吹「台獨」,大陸為遏止「台獨」奠定法律基礎的必要舉措。在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當然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而23條理所當然亦應包括反分裂國家的相關內容。但是由於23條立法遲遲未能成事,出現法律真空,始終需要有法律去處理「港獨」問題。根據基本法第18(3)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把《反分裂國家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但當中的法律問題就是23條本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所以在憲法上不能引入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只能由香港自行立法。當然,若果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或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動亂,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香港要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8(4)條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在香港特區實施。但這不是香港人所想見到的情況。23條立法,香港市民普遍的願望仍是由特區政府提出,通過充分諮詢,再經過立法會辯論通過。

折衷辦法

既不想用《基本法》第18條引入中國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但是基本法23條立法又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當前處理「港獨」問題,其中一個的方法就是,政府提請立法會修改煽動意圖罪,把第二節的豁免條款從《刑事罪行條例 》第九條中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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