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廉署去年接獲市民投訴工黨主席李卓人收受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利益,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於去年八月先後要求黎智英和李卓人協助調查後,近日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張超雄、張國柱亦先後被「請」到廉署「飲咖啡」。即是說,工黨四名立法會議員已經全部到廉署助查,顯示有關調查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進展」,也說明廉署絕不會放生任何賄賂行為,李卓人、黎智英「落鑊」恐怕為時不遠。
黎智英較早前被揭發在兩年內向工黨主席李卓人秘密捐款共150萬元,而李卓人一直將該筆捐款「袋住先」。在收取巨額政治捐款之後,李卓人隨即在立法會辯論《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時,為黎智英的壹傳媒「叫屈」,甚至向商界施壓要求落廣告。而李卓人在發言前完全沒有按照規定申報或避席,違反了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清楚列明,若議員一年內從單一來源收受總數超過議員年薪5%的利益(約52000多元),或一次過收受價值超過一萬元實利,須於14天內申報,若有議員違規,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更致命的是,李卓人身為公職人員,卻收取政治捐款為某個財團效力,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早前署名「壹傳媒股民」披露的機密資料中,其中一封以《蘋果日報》高層Mark Simon名義,在2009年5月19日給李卓人的電郵,內容是Mark Simon用「下指令」口吻,要求李卓人關注香港特區政府有可能在報攤的牌照到期時,減少報攤數量的事情,行文用字恍如他就是李卓人的「老闆」,毫不客氣。這就涉及到賄賂的問題。
根據一般定義,捐款人與收款人沒有對價關係就是政治獻金;捐款人與收款人有對價關係而造成官商勾結或利益輸送叫賄賂。回看黎智英與李卓人的「黑金」輸送事件,絕非如李卓人所指般不涉任何服務和回報,而是李卓人在收受捐款後,隨即為黎智英的壹傳媒「叫屈」,甚至為報攤發牌問題向政府「施壓」,還有各種配合壹傳媒發動的「批鬥商家」行動等。這些都是有價服務,都是賄賂的罪證。
現在廉署約談多名工黨核心,顯然就是調查該筆捐款究竟花在何方落到何處?工黨成員是否知悉及同意李卓人的「袋住先」行為?他們的供詞將成為本案關鍵。但據這幾名工黨立法會議員之前的說法,他們對這筆「袋住先」捐款並不知情,即是說李卓人違規收取「黑金」,表面證據已經成立。當廉署完成搜證工作之後,相信就會正式對黎智英和李卓人作出檢控。
香港是法治社會,受賄更是重罪,位居特區政府第二把交椅的前政務司司長,尚且要身陷囹圄,李卓人以為祭出所謂「政治打壓」就可以推卸罪責,只是他一廂情願。2003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風波時,李卓人更引用了莎拉布萊曼的一首歌名《是時候說再見》《Time to say good bye》送給梁錦松,現在這首歌正好送給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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