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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香港哪些制度和政策,要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答:其實,香港基本法除了規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外,還具體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相關政策,都要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說,這些制度和相關政策,都不能抵觸與超越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第五、十一條)
問: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包括哪些,權力來源是甚麼?
答: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總體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這些權力不是「天賦權力」,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基本法的規定,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 (基本法第二條)
問:香港回歸後,原有法律如何處理?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具體而言,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第二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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