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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滬港金融合作的協議》
一、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
■ 鼓勵港資企業集團利用自貿試驗區政策,積極參與人民幣跨境各項業務試點
■ 推動香港成為上海企業「走出去」的境外人民幣融資的重要來源地和首選的投資平台及財資活動中心
■ 推動自貿試驗區企業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允許所籌集資金,在規定範圍內於境內合理使用
二、推進金融市場互聯互通
■ 推動滬港兩地金融市場在證券市場「滬港通」基礎上,通過產品研發、會員機構聯合認定、風險聯合監測等方式,進一步增強合作
■ 鼓勵港資企業參與自貿試驗區內各金融要素市場國際交易平台的相關交易
■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利用香港金融市場進行外匯頭寸平盤,及風險對沖管理等金融交易
■ 培育和提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國際金融風險管理技能,推動區內企業通過香港金融市場衍生工具進行風險對沖,包括投資在港交所掛牌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等
三、鼓勵金融機構互設和集聚發展
■ 積極落實CEPA及其補充協議下的各項優惠政策及自貿試驗區金融制度創新,鼓勵港資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
■ 鼓勵上海金融機構借助自貿試驗區對外投資便利化的各項政策舉措,赴香港設立分支機構,拓展國際業務
《關於加強滬港商務合作的協議》
一、促進雙向投資便利化
■ 依托香港國際自由港的優勢和自貿試驗區投資管理方式改革,充分發揮兩地投資服務機構優勢,配合做好企業註冊、融資、保險等商務服務
■ 支持和引導兩地企業投資商貿流通、金融服務等重點領域,鼓勵兩地進一步拓展經營領域
二、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
■ 建議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與香港特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
《關於上海和香港兩地公務員實習
交流活動協議書 》
■ 兩地政府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相互安排公務員實習交流,每次不多於6名公務員,每次為期約4星期
■資料來源:滬港經貿合作會議第三次會議
■製表: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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