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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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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無上限 由法官定奪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黃之鋒、岑敖暉等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由於藐視法庭罪屬普通法罪行,故無特定最高刑罰,視乎處理案件的法院級別。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藐視法庭,刑罰並無上限,由法官決定。

過往案例多處罰款,但亦有案例會判處監禁。如早前內地商人李軍硬闖鳳凰懇齯k主持沈星香閨事件,高院曾頒下禁制令,惟李仍多番以電話及短訊滋擾沈星,高院遂以李藐視法庭為由,判他監禁半年但緩刑2年,另罰款10萬元。

刑事藐視法庭的法例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這項罪名在法庭內或法庭外都可能觸犯。在法庭外的行為,包括阻礙傳送、或不接受法庭令狀、書面或口頭誹謗法庭、發表有意妨礙司法公正的文字或說話等。至於在法庭內的行為,包括毆打他人、在言語或舉止態度上侮辱法庭、妨礙審訊程序、拍攝法官和陪審員等人。

另外,民事藐視法庭的法例是用作制裁不遵守法庭命令的人,包括不遵守在限期內付款的命令。而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藐視法庭,刑罰並無上限,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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