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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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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人士談「曉明論政改」:理性推進有香港特色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


宋小莊

5月4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4月22日特區政府公布有關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方案發表題為《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的文章,提出「理性地思考相關的普選制度」問題。筆者認為,文章指出政改方案的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和穩健性,有助從本質上瞭解有香港特色的普選的理性思維,促使社會各種積極力量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

在港英管治時期,香港一百多年沒有民主,28任港督都是英皇委任的,不能由選舉產生,更不能由普選產生。回歸以後,從感性上說,香港多數人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希望可以參與政事,都期待香港的民主進程可以推進。然而,從理性上說,他們並不理解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細節,加上香港相關政治公關的偏差,有些媒體的誤導,反對派的歪曲,違法「佔領」行動的污衊,加上政改方案本身具有一定的複雜性,使理性的思維受到某種程度的窒礙。 

民調顯示,香港希望推進民主的人很多,但支持政府民主方案還不夠多。廣大市民的感性情感和理性認識並不完全一致。文章從「相關的普選制度從哪裡來」、「與其它地方的普選制度為什麼會有不同」、「究竟什麼樣的普選制度是真正適合香港」等基本問題作出解答,非常有針對性。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文章提出的政改方案的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和穩健性加以理解,提高對有關制度的認識和自信,達到理性認識的程度:

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一)合憲性。所謂合憲性就是符合作為香港特區憲制基礎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有關的解釋和決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確理解基本法第45條和「8.31決定」的關係。第45條第2款明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該規定的關鍵詞是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以及由誰判斷、如何解讀的問題。鑒於推選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也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是普選前的選舉委員會的自然延續。

對於廣泛代表性能不能理解為擴大選民基礎,學術界曾發生很大的爭論。筆者認為,這是不可能的,這就等於當年推選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也有擴大選民基礎的問題,這也就等於提名機構也要實現普選,這些要求是史無前例的。因此,「8.31決定」沒有把廣泛代表性理解為擴大選民基礎是合理的。對民主程序可以有多種解讀,但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好比立法會一樣,其民主程序是過半數通過,「8.31決定」也是合理的。作為香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不可能發生與香港基本法抵觸的問題。

既然如此,要求撤回、修改「8.31決定」的訴求就是荒謬的、不合法的。至於普選是否為真,在於是否符合「8.31決定」第2條第(3)項關於「香港特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的規定。這是行政長官普選的定義,只要香港特區的有關法律對選民資格沒有不合理的限制,該普選就是合憲的。但不能說,所有符合法律的選舉就是真普選,例如美國在19世紀、在20世紀初葉的選舉,雖然合法,但卻不夠普及,就不符合普及選舉權(普選)的標準。

提名委員會提名更具民主性

(二)民主性。行政長官的提名方式和普選方式都體現了民主性。與普選前相比較,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從選舉委員的個人提名,發展到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到底這兩者的民主程度何者更高,由於性質不同,可謂見仁見智。但與所謂公民提名相比較,優劣非常突出。好比學校提名校長候選人,到底由極小比例的學生提名,還是由各班班長、學生會、教師會提名,高下立判。

由於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機構提名,應與其它機構提名(政黨提名、議會提名)相比較,才能體現。行政首腦由議會產生,才有議會提名的實踐。行政首腦由獨立的選舉制度產生,才會發生政黨提名。提名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由各經濟、社會、基層和政治等不同界別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比政黨按政見湊合、代表人口比例較低比較,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更具有民主性。香港的政黨政治不成熟,選民對政黨不信任,有違憲的政黨存在,也不可能採用政黨提名。

至於候選人的選舉,從選舉委員會的1200人擴大到香港合資格的數百萬選民,無疑大大擴大了其民主程度,這是無可爭議的。

普選特首的正當性比普選前要求高

(三)正當性。正當性體現在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產生及其人選的明確要求:一是產生方法的依法性,如產生方法不合法,也就沒有正當性。二是個人品質的正當性。對此,香港基本法有不少明確的規定:該人選須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第43條);是中國公民,又是有居住期限要求的永久性居民(第44條);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第47條);有領導能力、能執行基本法(第48條);從香港整體利益考慮(第49條);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第104條)等等。由於行政長官須是中國公民,作為特區最重要的中國公民,還須願意履行憲法義務。經過選舉管理機構的資格確認、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全體合資格選民選舉而合法當選以及中央政府的任命,就體現了其正當性。很顯然,該正當性比普選前的要求為高。

普選各環節體現穩健性

(四)穩健性。行政長官普選的各個環節都體現了香港基本法設計的穩健性:一是穩健的行政長官參選人資格,從上述品質要求可以體現出來;二是提名委員會的穩健產生,包括社會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的均衡參與;三是穩健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機制,包括入閘和出閘要求;四是穩健的一人一票普選方式及當選制度;五是穩健的中央政府任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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