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政改工作已到見分曉的最後階段,近日社會上不斷有人提出修訂政改方案的建議。必須指出的是,根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制定的普選方案是不可能修改的,提委會人數、構成及委員產生辦法的「三個維持不變」,是人大「8·31決定」作出的明確規定,具有憲制性效力。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不僅是最好的方案,也是最後的方案。值得留意的是,不能排除有人故意提出中央不可能接受的條件,屆時可以為自己否決政改方案製造借口。對於這樣別有用心的人,社會各界須保持警惕。
落實特首普選,必須堅守兩條底線:一是必須遵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這是法律底線;二是必須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原則,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這是政治底線。根據人大「8.31決定」,提委會組成須按照第四任特首選舉委員會相關規定,即提名委員會的人數確定為1,200人,由四大界別各300人組成,而委員產生辦法維持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不變。根據人大決定,提委會人數、構成及委員產生辦法這三個方面有必要維持不變。堅持人大「8.31決定」確定的普選制度基本框架,既是堅守依法普選的法律底線,也是堅守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政治底線,確保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是中央可以接受的愛國愛港人士。現在有人提出,要修訂現行提委會界別組成以及具體產生辦法,以擴大選民基礎。這種說法抵觸了普選的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
提委會「三個維持」不能改變
從法律底線來看,人大「8.31決定」必須堅持。人大「8.31決定」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那麼選委會如何產生,提委會就應當這樣產生,不能有任何改變。人大決定具有憲制性的法律地位,對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規範指引作用。普選方案需維持現行選委會界別分組的劃分、委員分配名額和委員產生辦法及其選民基礎不變,否則,就有違人大「8.31決定」的規定。顯然,堅持人大決定是依法普選的必然要求,中央怎麼可能在法律底線的問題上作出讓步?
從政治底線來看,回歸以來由選舉委員會進行的特首選舉,所產生的特首人選都是愛國愛港人士。這就顯示了按照選委會組成提名委員會,對於守住特首候選人必須愛國愛港的底線具有實質意義。這也是人大決定明確規定須「按照」選委會組成提委會的基本原因。如果隨便改變提委會的組成辦法,就會留下對抗中央的人成為候選人的風險。這也就抵觸了普選的政治底線。
按照基本法和人大「8.31決定」框架制定的政改方案,確保了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體現各界別均衡參與,有利於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各界別分組選出真正能代表該界別分組的人士。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就政改撰寫的重要文章所指,堅信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不僅是香港歷史上最民主的制度,而且是最適合現階段香港實際情況的制度,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制度,是切實可行的好制度。
提防有人為否決政改製造借口
現在距離政改方案表決只剩幾個星期時間,社會上提出各式各樣建議的聲音突然強烈起來,包括近日頗受關注的要求修訂提委會界別組成以及具體產生辦法。其實,早在兩輪政改諮詢之時,特區政府已經懇請社會各界包括反對派在內,提出建議,可惜反對派採取杯葛態度,不予理會。現在所餘時間不多,反對派提出任何進一步修改方案的建議時間上不允許,也不切實際。特別是對提委會作出改動,將會引發新的爭議,令事情複雜化,難以取得社會共識,無助爭取民意支持政改,反而給政改添煩添亂。
值得留意的是,不能排除有人故意提出中央不可能接受的條件,屆時可以為自己否決政改方案製造借口。對於這樣別有用心的人,社會各界須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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