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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樹根 立法會議員
現代社會講求公平公正,種族平等,但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加上已回歸祖國18年,卻仍然存在�茪@條充滿種族歧視及殖民地色彩的法例。筆者想講的是《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此條例自1928年訂立並施行至今,已不合時宜。當中第7(1)條規定「所有華人廟宇的收入、基金、投資及財產,受到華人廟宇委員會的全權控制」;而條例的釋義亦說明只會規管廟、寺、庵、觀及道院,亦即華人信奉的佛、道、儒宗教,但西方的宗教卻不在此列。由此可見,《華人廟宇條例》是一條窒礙宗教自由、歧視華人、不合時宜的法例,理應一早修訂甚至取締。
正由於《華人廟宇條例》不公平,故華人廟宇委員會過去多年已沒有硬性履行法例所有規定,令條例形同虛設。政府於今年三月就如何修訂《條例》展開公眾諮詢,並已於5月12日結束,主要建議包括剔除條例中對華人廟宇的過時規定,並以自願註冊計劃取代強制註冊規定。但筆者認為,有關修訂主要把強制註冊變為自願性質,變相令條例變成無牙老虎,既未能加強監管宗教團體的違法舞弊行為,也沒有糾正條例「只管中、不管西」的歧視本質,可謂「兩頭唔到岸」。法律講求一視同仁,不應因人而異,但《華人廟宇條例》卻先天有種族歧視之嫌,反映出當年港英殖民政府對不同宗教進行差別對待。香港已經回歸多年,這條不平等法例理應廢除,即使暫不廢除,也必須作出大幅修訂。事實上,《華人廟宇條例》的存在,明顯與《基本法》第32條及141條互相抵觸︰「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當局絕不能視而不見。
此外,《條例》在香港只規管廟、寺、庵、觀及道院等華人宗教場所;對於天主教、基督教等西方宗教場所卻是透過註冊為獨立法團身份再以法律條文規管,例如《羅馬天主教會香港教區主教法團條例》(第1003章)、《中華基督教會合一堂法團條例》(第1027章)等等。於同一地區內出現兩套不同的宗教規管方法,不但予人混亂之感,更有歧視和貶抑華人宗教之嫌。
《華人廟宇條例》於1928年訂立的原意是防止有人利用宗教和廟宇進行詐騙,同意透過《條例》和成立委員會,以達到箝制華人宗教組織的目的,藉此鞏固港英的殖民統治,可謂極具殖民色彩。事實上,即使不用《華人廟宇條例》,現行法例中也有不少條例可起類似作用,例如針對監管宗教組織的成立和運作,《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可起到效用;針對廟宇所獲得的香油收益或信眾捐獻,若非純粹用於香港並作慈善或宗教用途受《稅務條例》第88條的繳稅豁免的話,必須繳交利得稅等,藉此防止有人借宗教名義,將廟宇收益中飽私囊;針對防止位處商住大廈的道堂、廟宇和佛堂等變成靈灰安置所滋擾公眾,立法會審議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及即將推出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新修訂條文,將可作有效監管;而宗教場所製造的噪音和空氣污染,也有相關環保條例作監察。由此可見,香港已有多條不同性質的法例監管宗教團體,是否有必要繼續保留一條具歧視性的《華人廟宇條例》,並委任一些不太熟悉華人宗教事務的人士,以「外行管內行」的態度去管理華人廟宇和宗教呢?做法實在值得商榷。
《華人廟宇條例》的修訂牽涉宗教自由和族群平等,政府應該好好總結和研究這次諮詢期內收到的各界意見,在維護公眾利益與保障宗教自由兩方面作出適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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