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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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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偽造帳目」 可囚10年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十九條「偽造帳目」:

1.凡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

a.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

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

b.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

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由1986年第46號第4條修訂)

2.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作出或贊同作出任何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記項,或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略去或贊同略去任何要項,均視為揑改該帳目、紀錄或文件。

3.就本條而言,「紀錄」(record)包括用電腦保存的紀錄。

根據法例規定,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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