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盜竊罪條例》第十九條「偽造帳目」:
1.凡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
a.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
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
b.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
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由1986年第46號第4條修訂)
2.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作出或贊同作出任何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記項,或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略去或贊同略去任何要項,均視為揑改該帳目、紀錄或文件。
3.就本條而言,「紀錄」(record)包括用電腦保存的紀錄。
根據法例規定,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