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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大批市民遊行至港大,要求交代如何處理戴耀廷違法「佔中」和收「黑金」捐款事件。資料圖片
或觸犯《防賄條例》 被記者追問圖轉移視線 港大懶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鄭治祖)自稱於「佔中」期間協助處理財務問題的「小人物」日前來函本報披露,指「佔中三丑」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涉嫌收受「民主發展網絡」15張總值約78萬元支票,藉以港大名義進行與「佔中」有關的工作,戴耀廷早前在本報記者追問下試圖轉移視線,反映指控非虛。據本報昨日取得的港大僱員內部指引顯示,港大僱員身為公職人員,任何情況下不得以個人或他人名義直接或間接取得利益,戴耀廷收受外界金錢已涉嫌違反大學僱員不得接受任何禮物或利益的守則,甚至可能觸犯《防賄條例》。不過,港大對事件仍不聞不問,在回覆本報查詢時只重申公眾可參考該校審核委員會就捐款事宜的報告及相關文件。
爆料人在向香港文匯報的投書中提到,「民網」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的13個月,開了15張總值778,658元的支票給戴耀廷,平均一個月6萬元。爆料人質疑,「這些錢是什麼?(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有沒有收過?(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有沒有?香港(大學)審核委員會也說另外有一筆數是陳文敏經手,在上面說的這些捐款問題上,陳文敏做了什麼?」此外,爆料人又指,有「外國神秘人」入數1,100萬元到「民網」戶口,戴耀廷太太羅眉笑曾經手10萬元現金入數「民網」。
港大是特區政府資助院校之一,根據港大內部的職員廉潔問題相關政策的指引,港大內部對於僱員收受禮物及利益有嚴格規定。該分長5頁13段的指引開宗明義強調,所有港大僱員均為「公職人員」,必須警惕任何與大學職責表現有關的禮物和利益,沒有一個僱員在任何情況可索取任何禮物或利益,接受或索取已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欲接受禮物利益須盡快得校長批准
指引續指,如僱員欲接受禮物和利益,在接受後須在合理情況下盡快得到校長批准,以免承擔防賄條例的檢控風險和錯誤行為的假設。校長最終可要求把有關涉及現金的禮物退還捐贈人。指引特別提到,根據防賄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為該公職人員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包括大學在內的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辦理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反覆說「我諗......無收過支票」
就是否於「佔中」前後收過民主發展網絡15張支票、共約78萬元捐款一事,戴耀廷上周六在一個場合中回應傳媒提問時說:「我諗(「佔中」核數)報告入面,會睇到晒所有我](「佔中」)收入源頭。」再被追問如有收過,款項有何用途時,他則稱:「我諗......我個人無收過支票,無收過支票......如果要捐錢畀我],都係透過捐款戶口,同埋民主發展網絡(戶口),咁我個人就無收到(15張支票)。」不過,根據指引引述防賄條例指,「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為自己或為他人直接或間接拿取、收取或獲得任何利益,或同意拿取、收取或獲得任何利益,即屬接受利益。(a person "accepts" an advantage if he, or any other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akes, receive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take, receive or obtain any advantage, whether for himself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對於戴耀廷個人疑收受「民網」金錢以港大名義進行與「佔中」有關的工作,港大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轄下的審核委員會就捐款事宜的報告及相關文件,已經公開讓公眾參考,並上載大學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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