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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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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不迴避爭議 權威解讀香港政治體制


高敬德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中華文化總會會長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講話,全面解讀香港政治體制,指出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實現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不搞「三權分立」。張曉明並預期,這議題有爭議性,但強調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迴避爭議。事實勝於歪理,真相愈辯愈明。張曉明的講話完整、權威解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釐清了社會上對香港政治體制的一些誤解。無疑,張曉明的言論引起了某些反對派人士的攻擊,但唯有不迴避爭議,勇於撥亂反正,正本清源,方能令市民更全面理解基本法。張曉明敢於激濁揚清,顯示出篤行任事、勇於承擔的精神。

張曉明在講話中重申香港不搞「三權分立」,引起了一些反對派人士上綱上線的攻擊,有人甚至指張曉明的意思是特首權力「凌駕」司法機關及立法會云云。其實,張曉明的講話並沒有說過行政長官權力「凌駕」司法機關及立法會,反對派的批評是斷章取義。

香港回歸前後都不搞「三權分立」

記得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要搞「三權分立」。對此,鄧小平當時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予以否定。可以說,不搞「三權分立」,是起草基本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其實,所謂「三權分立」有三個必要條件:一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的成員互不兼任,互不統屬;二是三權必須互相制衡;三是「三權分立」的體制必須是平面的,即在三權之上並不存在其他制衡機構。

然而,在港英時期,香港政制實行的是殖民統治的總督集權制。香港的行政權、立法權不是「分立」,而是由港督統攬,直接掌握幾個最高諮詢、決策和權力機構──行政局、立法局以及布政司署和整個行政系統。一個最明顯例子,就是在很長一段時間,港督都是兼任立法局主席。在彭定康擔任「末代總督」期間,他不兼任立法會主席,並且推行「三違反」的政改方案,企圖改變原來的行政主導制,結果引發了中英在後過渡期的重大爭議。可見,在回歸前香港從來沒有所謂「三權分立」。

回歸後,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雖然吸收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合理的部分,但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與英國統治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度有質的區別,主要是廢棄了殖民統治的糟粕,增添了民主和自治的新內容。行政長官雖然在權力體系中處於核心或主導地位,但並不是絕對的專權,而要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約束。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在法定的條件下,可以彈劾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等。但同時,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但有限制,而部分立法會議員亦曾擔任行政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機關工作,體現出行政立法既有配合也互相監察的特點。這種體制明顯不同於所謂的「三權分立」。

反對派別有用心地曲解基本法

更重要的是,在「三權分立」之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是平面的,相互制衡,即在三權之上並不存在制衡或監督機構,一般只有主權獨立的國家,方能實行「三權分立」。正如張曉明在講話中指出,香港是地方政權,「三權分立」則建立在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對香港最多只有參考價值,不可能適用。確實,香港不是主權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一切權力來源都出自中央政府的授權,因此不具備「主權國家」的「完整權力形態」。這種地方性的政治體制決定了香港不可能搞「三權分立」,否則等如將香港視作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隨時滑向「港獨」的危險境地。

張曉明針對「三權分立」的闡釋,條理清晰,理據充分。可惜的是,某些反對派人士並沒有細讀清楚張曉明的講話,就作出種種不符事實的攻擊,杜撰所謂特首「凌駕三權論」、「特首無王管」、「破壞司法獨立」等論調。但其實,張曉明在講話中已經作出了完整的論述,指出香港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當中既重點凸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又清晰體現行政與立法的制衡配合、司法獨立,並無偏廢。而且,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基本法保障,怎可能因為張曉明釐清「三權分立」的謬誤,就損害到香港的司法獨立?這種說法完全是無稽之談。

真理愈辯愈明 張曉明勇於承擔

毋庸諱言,香港的政治體制屬於敏感議題,容易引發爭議。早年的「釋法」風波,莫不引起社會的熱議甚至爭論。但每次討論最終都起到了真理愈辯愈明的效果,通過社會的理性討論,現在大多數市民已經理解到中央的「釋法」權力。香港近年來政治風波不斷,一個主要原因是社會大眾對於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理解未夠透徹,容易被別有用心者誤導,挑動政治風波。就以立法會的「拉布」為例,「拉布」搞手往往祭出所謂「三權分立」解畫,企圖將自身的禍港行為合理化。

張曉明釐清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凸顯出「拉布」議員的理屈詞窮。在政制問題上,唯有不迴避爭議,勇於反駁坊間一些的錯誤說法,方能使市民更全面理解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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