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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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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提3理據 陳振聰賴「成名」累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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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獄中服刑的陳振聰就定罪向高院申請上訴出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商人陳振聰偽造及行使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假遺囑,意圖謀奪830億元遺產,於2013年在高院被裁定罪成判囚12年,陳不服定罪及認為刑期過重,昨向上訴庭提出三項上訴理據,包括稱民事爭產案受全球矚目,經傳媒廣泛報道,令他「一夜成名」,在刑事案開審前已面對大量的負面報道,以致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審訊,且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員出錯及不公允,定罪並不穩妥,要求推翻定罪。

代表陳振聰的英國御用大狀James Wood昨日陳詞稱,這宗偽造遺囑刑事案件性質十分獨特,源自王德輝和龔如心兩宗遺產案,而該民事爭產案在全球廣泛報道,經歷高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合共7名法官的審理,而7名法官先後在民事訴訟中一致裁定陳振聰所持的「2006年遺囑」是偽造,甚至批評陳振聰不誠實,由於該些裁斷屬司法判決,這與其他例如陽明山莊殺夫案預先洩露案情是有分別,令陳未能得到公正的審訊,其定罪並不穩妥。

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即反問道:「咁原審陳的辯方大狀有否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或反對控方把爭產案部分判詞內容呈堂作為證物呢?」Wood回應說,「原審的辯方大狀確做了很少工作。」副庭長倫明高續追問:「現在是否以原審大狀不專業作為其中額外的上訴理據?」Wood卻稱維持案件公平公正審訊的主要責任應是原審的法官。

禁令遲頒致陪審對陳印象不良

Wood續稱,爭產案至終審法院頒佈判詞後,警方即將陳振聰拘控,但法庭未有下令禁止傳媒在報道刑事案時不准同時提及爭產案內容,直至陳的刑事案於2013年5月正式在高院原訟庭開審前一個月,主審法官才下禁令以免影響陪審員,惟此禁令頒佈太遲,爭產案判詞內容對陳振聰的批評已深入民心,對陳存有不良印象。另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未有清楚提醒陪審員有關民事及刑事案的舉證標準有別。

Wood稱,刑事案控方主要證人梁錦濠曾收過華懋金錢和說謊,由於相關人士蕭炎坤及曾任梧桐村村長古漢鵬不願出庭協助陳上訴,故希望上訴庭傅召2人出庭及呈交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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