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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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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地位超然並非凌駕三權之上


黃熾華

張曉明主任9月12日闡述香港的政治體制,說「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中央直轄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也互相配合」。他指,行政長官是中央管治香港的途徑,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的法律地位。「超然」之語一出,反對派大肆歪曲張主任的原意,將「超然」曲解為「凌駕」,更乘機上綱將特首封為「土皇帝」,手法十分拙劣。

特首「超然」地位 不容質疑  

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法律地位,這是不容置疑的。其一,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聲明「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並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特首肩負守護香港作為「一國」中主權和領土完整及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重任,這不是超然和崇高的使命嗎?誰可替代或恣意僭越?

其二,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款規定,特首需依照本法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這雙重樞紐身份十分崇高。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第二款更規定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並按附件一規定產生的辦法選出,這不是既合憲合法,又要超然出眾的中國公民才能擔任嗎?

其三,就基本法第48條規定特首行使的13項職權論,他領導香港特區政府;他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他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公佈法律;他有權提名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特區主要官員,建議中央政府免除主要官員職務;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他執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指令;他代表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他批准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他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特首的權責幾乎依法「囊括」了人事(包括法院法官)、政治、財經、外事、刑罰等事務,這不就是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的法律地位嗎?

「超然」不等於凌駕三權

特首從未凌駕於立法、司法機關之上,反對派說「凌駕」既是莫須有,也是賊喊捉賊、倒打一耙。香港回歸18年來,反對派政客利用立法會不斷僭權提出「動議」干預特區政府合法施政;用「拉布」阻撓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利用「司法獨立」唆擺他們的支持者對特區政府施政提呈「司法覆核」,妄圖拖垮香港;以「佔領中環」向中央「施壓」,要求改變人大「8.31決定」,並綑綁否決了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

反對派企圖「凌駕」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行為屢見不鮮,他們才是肆意妄為的「無王管」、「土皇帝」。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教授指:香港政制是三權間互相制衡及配合,不是「三權分立」。事實勝於雄辯,特首地位超然不容歪曲和僭越或改變,張曉明的話合法、合情、合理和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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