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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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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名譽資深大律師」僅屬虛銜


多名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提到,只持有碩士學位的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不勝任副校長的原因之一就是學術資歷不足。不過,反對派就試圖混淆視線,指陳文敏是全港唯一的「名譽資深大律師」,足以擔任港大副校長。有法律界人士昨日向本報指出,名譽資深大律師只是虛銜,不可被視為學歷,「兩者之間不能劃等號,完全是兩回事。」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31A條4a款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之後,委任屬香港任何大學的法律學院或學系的教學人員而曾對香港法律作出傑出貢獻的大律師為名譽身份的資深大律師。

同條5款則訂明,委任任何人為名譽資深大律師,並不賦予有關人士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為另一人的訟辯人的權利,也不使該人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給予優先的排名。

有反對派中人就據此聲稱,陳文敏的「名譽資深大律師」名銜顯示他有「足夠資格」擔任港大副校長。大律師蕭震然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相對具備超過10年經驗、獲委任實質名銜的資深大律師,名譽資深大律師是一種虛銜,分別就如哲學博士和名譽博士。

榮譽銜頭學術成就兩回事

他解釋,學歷是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學術機構頒予的資歷,香港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乃根據各院校的條例頒授,故名譽資深大律師並不可被視為學歷,「學歷就是學歷,名譽資深大律師是虛銜,這兩者之間不能劃等號,完全是兩回事。」

港大舊生、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昨日被問到陳文敏是名譽資深大律師,是否足以應付副校長職責時,直言不知道這是什麼,反問這是一種學歷,還是從事法律工作、在庭上抗辯的專業。

她指現在談及的是陳文敏的學術資歷,而學術資歷就是學術資歷,在她看來是個人學歷、研究成果、研究論文是否在國際知名的學術刊物出版等。她又說,出色的大律師也可以不是教授。

另一法律界人士也指,所謂「名譽」是一個榮譽性的銜頭,「名譽大律師,也就是並非『正牌』的資深大律師。」事實上,榮譽不能視為實際的學術成就。事實上,香港各大學都有不少榮譽博士,只是表揚有關人士在各自領域上的成就和貢獻,「但不等於他們就可以去大學教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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