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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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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前」黃台仰梁天琦涉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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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發帖煽亂 圖以選舉遊行卸責 法律界指難脫罪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本土民主前線」早於大前日已煽動群眾到旺角「直接行動」,但懷疑在暴亂期間驚覺事態嚴重,宣佈組織發言人、參選立法會新界東補選的梁天琦即時舉行選舉遊行,最後該組織至少有5人被捕,包括梁天琦本人。「本民前」召集人黃台仰否認煽動及組織暴亂,又試圖劃清界線,聲稱部分暴徒並非「本民前」成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梁天琦及黃台仰在現場並無作出衝擊行為,同樣可被控以暴動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而「選舉活動」也不能成為脫罪或減刑的藉口。

「本土民主前線」在年初一中午於facebook發帖,號召群眾當晚9時到旺角砵蘭街「聲援」小販,「不如直接行動,因為只有實際行動先至能夠帶來改變!」到晚上10時許,「本民前」再在facebook上載現場情況短片,並稱「同公安城管開年」。黃台仰在現場不時用揚聲器發言,恍如行動召集人。

發帖「同政府開年」 黃稱「玩大佢」

翌日凌晨12時許,「本民前」在facebook宣佈,決定運用梁天琦的競選權力,即時於旺角舉行選舉遊行,「人數少於30人無需預先通知及警方批准......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今日就薯P政府開佢年!」組織於凌晨約2時在現場宣佈舉行選舉遊行,部分暴徒手持自製盾牌走近警方防線,黃台仰更向警員挑釁稱「同你玩大佢」,暴徒隨即衝向警方防線,揭開暴亂的序幕。

事後卸責 稱非全屬「本民前」

不過,黃台仰在暴亂後的早上接受電台訪問時,與暴亂劃清界線。他聲稱行動只是幫助小販經營、保護特色夜市,形容這是和平示威,否認煽動暴亂。

他又聲言事前沒有準備任何裝備,只是警方突然衝入山東街引發衝突,組織才拿物資到現場,而部分人不是「本民前」成員,只是平常到夜市的市民。

他更聲言不可用「暴力」去定義示威者的行為,又稱比起其他國家的示威,今次有人擲磚頭已不算十分激烈的動作,反指警方多次用警棍打示威者,並向天開槍示警,令他們十分憤怒。

警方考慮以暴動罪控告部分暴徒。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馬恩國:煽暴動無衝擊亦算共犯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單憑「本民前」事前於網上煽動群眾參與行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三十八條,梁天琦及黃台仰等人已可因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唆使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控以暴動罪;而在暴亂現場的「本民前」中人,即使期間沒有作出衝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因在普通法原則下被視為共犯,同樣可被控以暴動罪,尤其在現場有如指揮者的梁黃二人。

對於「本民前」圖以「人數少於30人的選舉遊行」為由卸責,他指表面上現場絕對沒有可能少於30人,而從組織在網上廣泛宣傳行動,甚至要求增援,不能說服他人遊行人數會少於30人,更重要是這個「選舉遊行」涉及違法行為,「絕對不能騙倒一個正常的法官。」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在集結人群中一分子,即使沒做什麼特別事情,也可能干犯暴動罪,「普通法原則下,如一群人有共同意圖,雖然一些人做了犯罪行為,其他人沒有做,也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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