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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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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郭榮鏗「講獨無罪」論挨批


針對近日成立、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香港社會各界均要求特區政府依法處理,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在接受傳媒訪問時稱,除非鼓吹「港獨」者將之「付諸」行動,如「武力奪權」等,否則這仍屬「言論自由」之內。有關說法備受批評,律師陳曼琪昨日指,有關人等疑有煽動意圖,已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有網民更質疑陳郭兩人道:「即係鼓吹殺人唔犯法?要真係殺人先犯法?」

陳曼琪:意圖煽動即違法

陳文敏及郭榮鏗近日均以「言論自由」來為鼓吹「港獨」者開脫。陳曼琪昨日在接受訪問時坦言,平時「講鵅v的確不會觸犯法例,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是否有煽動意圖」為是否觸犯法例的關鍵。她舉例,就像有人和朋友開玩笑,對方笑說「我打你謘v,明顯該朋友並無真正打人的意圖,不屬犯罪,但如有人在街上手執武器,「兇神惡煞」地稱:「我打你謘I」這就是有意圖。

她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引起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國家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批圖為鼓吹「港獨」者開脫

陳曼琪批評,有些人聲稱講「港獨」無刑事責任,更以「言論自由」來為對方開脫,是「非常危險」的,也是誤導及不負責任的。根據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任何人在行使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時,都有附帶責任,就是要在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行使,不能離開香港是中國一部分這大原則,更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什麼呢?」(特區)終審法院多個的判例都強調,回歸後,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在新憲制秩序下,所有公共秩序均必須受香港基本法的規限。

同時,網民也對陳文敏及郭榮鏗的言論感到不滿(右表)。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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